教师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凡我校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焦作市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的相关规定和《焦作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常规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因不慎言行有失,当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思想教育,但若情节严重有损学校形象者,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一、对在自己课堂上无故不到的学生或对自己眼前违纪违规的学生不管不问不处理者,每次罚款50元,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
二、迟到、早退或脱岗,每学期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罚款5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特别是在课堂上迟到、早退或脱岗,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迟到含空课堂2分钟以内,含2分钟。
三、旷工一次,视情节轻重,最低罚款50元,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上报教育局处理。
旷工指包括空课堂2分钟以上。上课期间脱岗、迟到、早退超过2分钟(不包括2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非上课期间脱岗、迟到、早退超过一节课,按旷工1天处理。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每次最低罚款100元,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侮辱或殴打学生,视情节轻重,最低罚款200元,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教学中出现重大失误者,视情况轻重最低罚款100元,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学校校务会。
《教职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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