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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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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凡是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我市可接收安置:

(一)入伍时户口在我市的;

(二)驻珠部队(不含驻我市办事处、军办企业)双军人中的一方转业到我市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三)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四十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

(四)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年满三十五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五年以上的;

(五)配偶有我市常住户口连续五年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适当照顾安置:

(一)配偶在我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属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我市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机,舰艇服役十五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五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配偶)在我市的;

(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并且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我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人户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第五条 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安置:

(一)计划外移交的;

(二)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

(三)提升职务(含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或等级不满一年的;

(四)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五)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

(八)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 安置工作由市政府实行指令性分配,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完成军转干部定位工作后,方可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录用等事项。对无特别理由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置转业干部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合理进行安排。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任现领导职务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仍按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1990]国转联字3号文)的规定安排。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师,团职转业干部未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我市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八条 转业干部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档案退回部队,三年内我市不予接收安置。

第九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转业干部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外,报到后均应进行脱产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接收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转业干部参加培训。

第十条 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干部编制的,分别由市组织部或人事局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转业干部的配偶属于职工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转业干部的子女就学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接收单位和房管部门要积极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急需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给予优先照顾。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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