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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株洲市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国转联〔2012〕1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株洲市计划安置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采取“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把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核定岗位

第八条 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处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确定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九条 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近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各单位现有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会同市编办拟定当年待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具体岗位(单位),按照“岗位(单位)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正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县市区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超职数安置军转干部。安置岗位(单位)在株洲组工网公布。

第十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会同市编办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历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按照“编制计划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拟定当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具体单位,并向相关单位下达预分计划通知书。安置岗位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里下达,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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