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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在我们刚刚进入新世纪的时候,在党中央和江主席的亲切关怀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实施了。这是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在职特别是面临退役的军队干部的一件喜事。

切合国情作出的重大改革

走改革之路,是《暂行办法》的重要特点。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改革了沿袭几十年的军转安置模式,提出了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对自主择业的则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暂行办法》第四章具体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的方式安置。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出发、又借鉴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通行做法作出的决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拓宽了安置渠道,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展方向。

师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转业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地方后,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对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按现行政策和办法安排是可行的。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安置方式,符合大多数军队干部的愿望,有利于鼓励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缓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提高安置质量。

对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规定,由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职务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荣立三等功以上者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样,有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退役金也能够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和贡献,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增发一定比例退役金,体现了转业安置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军队干部献身国防事业。

切实理顺社会保障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质量。《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就业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党和国家机关与其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较好地解除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走自主择业的路子。

借鉴中外经验达成的共识

近年来,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为制定《暂行办法》在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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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双轨制”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验材料

珠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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