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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签合约的相关法律提醒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艺人签合约的相关法律提醒

去年国内一著名歌手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音像出版合同,将五张唱片交由该公司全权出版发行。签约半年后,该公司不但没有如期将唱片发行,却以歌手经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业宣传,令歌手大为光火。歌手想解除和约,维护权利,于是找到笔者,咨询如何维权。笔者仔细审查了音乐出版合同相关条文,发现该合同漏洞百出,极不完善,歌手签约草率,为自己日后维权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相信很多音乐人都有签署过合同,但多数签约音乐人都是性情中人,不去计较合同的细节,可是音乐人的法律顾问或者经纪人不能不去认真审查和约,如果签不好损失经济利益不说,关键是惹上麻烦还会影响声誉,甚至被对方牵制摆布不能脱身。

结合案例,笔者要从法律角度为音乐人签约事项提个醒。

其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同音乐人打交道的组织非常多,市场上鱼龙混杂,参次不齐,许多经纪人、文化传播忪司、唱片发行公司、演出公司没有规范的公司组织形式,皮包公司和壳公司大量存在。因此,音乐人在与这些公司打交道时,最好对这些公司进行资信调查,以确定该公司的经营资格、资金实力及法定代表人情况。公司的基本情况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栏中查询。另外,为保险起见可以到企业的办公地点实地考察一下,探探虚实。

如果对方资格出现问题,可能会直接导致合约履行的完全失败,或者出现损害音乐人利益的事情。前面提到的著名音乐人,与他签出版合约的公司,后来我通过工商局朋友查询,此公司根本没有唱片出版发行的资格。难怪后来,他没经过音乐人的同意,硬要拉上一家唱片公司,合作制作和发行唱片。

其三,合同目的与权利框定。一般而言,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界定,能否顺利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也有赖于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因此,合同内容是否便于履行,履行方式是否明确界定,成为重要合同起草和审查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大量合同对权利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各方权利比较抽象原则,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体,履约程序不够清楚,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举一个简单的细节,如双方经常性地要涉及到往来通知,怠于通知可能会引起相互扯皮。因此,在合同中的通知方式必须简便有效率。

在前案中所提到的音乐人的发行合同,仅仅规定了付版权转让费的规定,对于音乐人唱片的发行出版却没有设定履行期限,结果,从签订合约至今八个多月了,对方仍然没有出版发行的迹象,音乐人辛苦创作的作品迟迟不能跟歌迷见面。另外,特别需要详细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包括:作品内容、付费方式、工作配合、违约界定、赔偿依据、诉讼管辖等。

其三,著作权及相邻权的界定。音乐作品权利人包括项下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笔者见过的许多版权合同,往往有一句笼统的规定,“除人身权以外其他著作权归乙方使用和所有”诸如此类的模糊规定。这无疑对音乐人今后权利的行使设下了障碍,比如说,假如歌手在公开场合,演唱自己的作品,都要经对方的同意,可能还要支付报酬,因为你已经把著作权项下的表演权转让给了他人。前一段时间,张学友在国内开个唱,结果演出组织者被要求为演唱原来个人的作品支付使用费,协商不成,被告上了法庭而且已经胜诉。这听起来滑稽,但因为张学友已把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管理权授与中国音协,因此演唱自己的歌曲仍然要求支付报酬,系法律框架内的应有之义。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牵涉著作权转让的合同中,如果不想留有后患,要就著作权项下及可能发生的邻接权一项一项地进行商谈。比如在演出合同中,就一定要有录音录像、电台电台的播放权及报酬的约定。在唱片发行权转让时,就必然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权利归属的约定。否则,就会为对方侵权留下口子,丧失延伸权利带来的经济利益。

建议音乐人在签约时,争取更多财产权,将授权限定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其他一切的许可使用权均应保留。这样将能给乙方带来其他的经济利益。如果甲方坚持全部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仅享有署名权,基于自愿、合意的原则,可以考虑因为永久失去财产权,提高相关费用标准。

其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问题。与其他合同不同,音乐人的合同履行具有人身性,并受诸多因素制约,情势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大,导致合同履行内容或方式出现变化,而合同一旦变更将带来诸多影响。

因此,为了避免合同外界环境变化带来合同履行受阻,最好将双方能够预料的风险写到合约里,并写明救济途径。例如一般文艺演出要获得政府部门批文才能进行,因此,演出公司常采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规避风险。但是有时也会对音乐人带来不利影响,如有位专业作曲的朋友,为一场文化公司制作的宣传片谱曲,对方在和约中规定,如果公司项目竞标失败,则不再支付剩余报酬,著作权仍然归属公司。这种规定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均衡的表现,为对方解约或变更合同留足了余地,不利于保护音乐人。

另外,就是违约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但从律师风险规避的角度,必须约定违约赔偿事宜,制定明确的赔偿计算依据和数额,否则,对方半路违约,你可能因无法举证自己受到的损失,而不会得到救济。违约项下应规定如下内容:

1、违约行为的范围;

2、不同违约行为的具体违约责任及计算方法;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当事人出现意外、政府政策法令变更等特殊情形的约定及处理。

以上只是几点实务中的思考,避免挂一漏万,具体的音乐合约都有个体差异,合同细节必须量身定作。因此,以音乐为职业的人,最好能聘请懂法律的经纪人或私人律师顾问,为自己订立或审查合同。真的不要嫌麻烦,磨刀不误砍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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