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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工资核算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考勤及工资 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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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考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和劳务工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职工考勤和工资核算两部分内容。

第四条 考勤和工资核算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纪律,核算职工出缺勤情况;

(二)正确地计算和支付职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三)监督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使用。

第五条 公司考勤和工资核算工作由人事部负总责,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考勤和工资核算负责。

第二章 职工考勤

第六条

基层单位由班组或车间考勤,由群众推举的考勤员或班组长负责考勤。两级机关业务部、室(科)指定或选举出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各级领导都要支持、监督、检查并指导他们的工作。考勤员在业务上受人事部指导。

第七条 考勤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考勤制度;

(二)掌握记录本单位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加班、休假、存班、串休等情况;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四)每天如实填写考勤簿,及时准确地填报考勤报表;

(五)妥善保管考勤簿、请假条;

(六)定期公开、公布考勤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 考勤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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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监督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对违反劳动纪律者有帮助教育的义务。也有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情况,提供处理或处分依据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组长空缺时,班组考勤员有权根据生产情况批准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假期。

第九条 工作制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倒班作业的

零点班:由零时起至八时止; 白 班:由八时起至十六时止; 四点班:由十六时起至二十四时止。

凡倒班作业的,要在现场用餐,不得回家或去饭店用餐。 2.常白班的职工,工作时间由八时起至十七时止,十二时至十三时为午休时间。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

副处级以上干部、二级领导班子成员,两级机关人员,公安、经济民警、消防人员,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驻外人员,汽车司乘人员、装卸工、发运工,更夫、看车棚工及非生产值班人员,查水查电人员,从事文化、体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岗位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视为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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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但可采用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

建筑安装、道路施工岗位,铝门窗安装岗位,以及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其它工作岗位。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或部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其周、月、季、年度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例如,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再享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其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尽量安排串休。

第十条 工时纪律

(一)各单位一般不要改变作息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报人事部备案。

(二)在连续生产的班组中,要按时交接班,到点停机。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当班工人不能停止生产,应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三)工作时间严禁从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加强纪律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文体和其它非生产性社会活动要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不享受夜班津贴,确需工作时间安排的,组织者要严格掌握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返回原岗位。

第十一条 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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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经领导同意或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未上班工作的时间。

(一)职工要服从生产、工作需要,无正当理由或生产、工作暂时脱离不开者,不能请事假。

(二)事假的批准权限

1.班组长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事假;

2.车间主任、科长有权批准七天及以下的事假;

3.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权批准不超过一个月的事假;

4.超过一个月的事假由分工主管的公司领导批准。

任何人不得越权、超期批假。

(三)请事假应先由本人书面申请,按批准权限审批后,交考勤员考勤并保管。

(四)公司、分厂两级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故全年可给累计不超过八天的事假(即每季度可休假两天)。

(五)凡不享受季度假的职工,搬家时可给假两天。

(六)见习期大中专毕业职工,因特殊原因可批准不超过二十天的事假。

(七)因私出境(含港、澳、台)按事假审批,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工伤假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和休养的时间。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凭公司医院的诊断书休息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后,及时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实行工伤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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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及经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住院一般由医院负责护理,对病情特别严重、需专人护理(一级护理)的,由院长批准,商得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抽调单位职工作短期护理。

第十三条 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一)职工休病假,必须先交本公司医院的诊断书或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盖有医生名章和医院公章),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按病假处理,后补诊断书无效。

(二)市内通勤职工如患急性病来不及请假的,可凭区级以上医院的急诊挂号单、诊断书、药费收据,上班后补假。

(三)事假期内发生的病休,不按病假处理,但病重住院超过事假期限的,凭诊断书、住院费、医药费收据等证明,其超过事假部分可作病假处理。

(四)职工休病假三个月以上者,恢复工作之前必须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否则不能复工。

休病假满六个月,须转劳保,凡转劳保人员,均需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复工,复工后不满六个月又因病休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仍转劳保。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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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5.医疗期满,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按有关规定处理。

6.对某些患特殊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仍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六)凡患精神病或其它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不应参加劳动,禁止出勤。

(七)劳保开支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探亲假

职工因探望与自己分居两地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假期。

(一)符合休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审批,人事部核准后方可休假。先探亲后请假的,不按探亲假处理。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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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探亲假期己满,因各种原因尚不能按时返回公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它休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学徒(熟练)工、见习期内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五条 婚假

婚假是经过法律手续批准结婚的职工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假期。

(一)职工结婚时给婚假三天,晚婚职工可延长十五天(晚婚最低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

(二)职工结婚时,对方不在本市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六条 丧假

丧假是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予职工处理丧事的假期。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或同居本市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一至三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七条 年休假

按照职工工龄长短等规定每年给予一定期限的休假。

(一)凡不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单位,要在确保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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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休假的期限

1.连续工龄在十五年以下的一般职工为七天,连续工龄满十五年、副处级以上干部、生产岗位工人、当年被评为厂级以上劳模的,为十四天。

2.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为十五天。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旷工三天及其以上的;

累计缺勤六十天及以上的;

没转正定级的;

4.年休假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日。假期一次休完,不跨年享受。

(三)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钱物。

(四)公司总经理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或改变各单位安排的职工年休假。

第十八条 产假

为保证女工生育期间的健康,对其生育规定的休息时间。

(一)产假九十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做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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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妇女晚育年龄为二十四周岁(或二十三周岁加十个月的)。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最长可延至半年,给其配偶护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的意见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假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给予的特殊照顾假期。

接受节育手术者分别享受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五)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四天至四十天。

第二十条 哺乳假

哺乳假是母亲用于哺乳婴儿的时间。

(一)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十八个月。

(二)给婴儿哺乳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一小时,住新卫街七千米(牧羊场)送奶的,每次可延长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三)收养子女的女工,如子女在一周岁以内的,可按前项规定给哺乳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

(四)婴儿在市内的,不给哺乳假。

第二十一条 法定休假日

(一)新 年,放假1天(1月1日 );

(二)春 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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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节,放假3天(5 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二条 旷工

职工未请假或未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参加生产或工作者为旷工。

(一)旷工的认定:

1.不经请假,无故不上班为旷工。口头请假无效,先休后补的假条无效。对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要按小时累计缺勤情况,满八小时为旷工一个工日。

2.借故请假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请假未经批准或擅自超假的、市内通勤职工休病假不能按规定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的,均按旷工处理。

3.本人不上班,一律不准私自雇用他人顶班,私自雇人顶班者,按旷工处理,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不经批准私自串休,按旷工处理。

5.公司医院医务人员,对待每个职工的病情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能滥开诊断书,对有意开后门送人情的,一经发现,废除病假条,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

6.涂改、伪造请假条、出入门作业证、诊断书者,其假期或出勤不予承认,按旷工处理。

7.工作时间(含午休、夜班)喝酒或酒后上班,责令停止工作,其停止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8、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能倒班拒不倒班、分配工作拒不报到、以及犯有其它错误,其停止工作期间,按旷工处理。

9、休劳保人员单位通知返岗上班,无故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10、办理调转,超过规定限期不办完手续的,其超过的日期按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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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处理。

11.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期间,按旷工处理。

12.越权批准的假期,其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13.其它应按旷工处理的。

(二)对于旷工者,要批评教育,并要分别情况按公司《试岗、待岗、下岗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处理。

(三)旷工期间患病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工资核算

第二十三条 工资员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有关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及公司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资核算规定。

(二)依据考勤簿和考核结果计算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确保准确无误,不允许虚报冒领。

(三)按规定如数扣缴个人各项扣款。

(四)及时汇总并报批工资。

(五)按时领取并发放工资。

(六)妥善保管工资表。

(七)及时,准确办理工资变动及转介工资关系。

(八)向各级领导反映、汇报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纪问题,不允许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十四条 工资、奖金分配

(一)各二级单位在公司核定的工资指标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奖金。公司鼓励、支持所属单位搞活分配的探索,可以把职工的档案工资封存,加大工资分配中“活\" 的部分的比例,减少以至取消固定部分,把职工个人收入与本单位的经营成果和个人的劳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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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紧密挂钩,在搞好考核的基础上适当拉开差距。

(二)凡是搞活分配的办法出台前都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公司厂务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补贴、津贴分配

把补贴、津贴分配搞活,补贴、津贴不再单列,纳入承包工资,依据出勤和各种假期对工资计算的规定计发。

第二十六条 工资关系

(一)职工调动时,本人要同时携带调令、工资介绍信、工资卡片、公积金卡片、《劳动合同书》和社会保险资料,到人事部办理工资关系。

(二)调出公司,于十五日前离厂的可支给半个月工资,十五日以后离厂的,可支给当月全月工资。超过调令限期不办完调转手续的,停发工资。

(三)公司内调动,由调出单位开具工资关系,经人事部核准转介调入新单位,单位之间直接转换的工资关系无效,新单位要根据考勤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资。办理调转手续当月,由调出单位支付工资。

(四)新入公司的职工,由人事部统一下达工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其档案工资标准、津贴标准和起薪日期。

(五)公司内临时借用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借用时间较长必须办理临时工资关系的(人事关系不动),须经人事部转换,单位之间直接转换的关系无效。

(六)因调资、转正定级、岗位(职务)变动或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等发生档案工资变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人事部加盖公章的《调资审批表》、《工资变动通知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等增加(减少)档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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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职工工资以考勤薄为基础,依据国家、公司有关规定按月核发。

(二)职工日工资可按本人的月承包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1.5天)进行折算。

(三)严格控制加班,因生产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全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职工生产(工作)的,原则上要给予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一个工作日的,支付给本人日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职工生产(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给本人日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生产(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事假工资

1.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奖金、津(补)贴。

2.两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季度假”及不享受“季度假”职工搬家的假期,工资比照上班职工发放。

3.学徒(熟练)期,每季度请事假不超过两天者,临时工资照发。 4.见习期大中专毕业职工不超过二十天的事假,临时工资照发。

(五)工伤工资 1. 实行工伤保险后,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部门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2. 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 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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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保险部门规定的待遇。

3. 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工伤保险部门规定的待遇。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5-6级伤残者,本人同意可发给本人工资的70%,离岗休养。待达到退休年令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10级伤残者,愿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本人自愿另外择业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离岗前12个月工资为标准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的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复发须休息治疗的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决定,经鉴定确认须休息治疗的,六个月内工资比照上班职工水平发放,休息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工资按一岗计发。不需继续休息的,应上班工作,否则不支付工资。

经区、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或区、市节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医院会诊,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引起并发症的,可比照工伤享受工资待遇。

(六)病假工资

1.不按规定提供诊断书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不按病假处理,不支付工资。医务人员提供假诊断书经查实后,扣发该医生同等时间的工资、奖金和津(补)贴,情节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学徒(熟练)工、见习期职工,试用期内因病不适合本公司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

学徒(熟练)、见习期内休病假,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停发临时工资。

3.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以本人承包工资为基数分档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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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百分之七十五;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八十五;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百。

4.休病假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其病假工资以本人岗位工资为一岗后的承包工资为基数按以上档次分档支付。

5.保持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和部队军以上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病假期间工资比照上班职工发放。

6.一年内病假满六个月的,转劳保发放病伤救济费,病伤救济费以本人技能工资降一个序号加一岗岗位工资与各种津(补)贴之和为基数分档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百分之六十五;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七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为百分之百。

7.加发病伤救济费的规定: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部队军以上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加发20%。 获得一届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加发百分之十五,获得两届以上的,加发百分之二十。

获得一届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加发百分之十,获得两届以上的,加发百分之十五。

己百分之百发放的,不再加发。加发后的病伤救济费不能超过本人的计算基数。

(七)产假工资

1.产假期间,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比照上班职工水平发放,但劳保开支期间生育的,仍支付病伤救济费。实行生育保险以后,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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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产假期满因病休息的按病假规定处理。

2.非婚生育者,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3.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比照本单位上班职工水平发放。

(八)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比照本单位上班职工的水平发放。

(九)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累计小时扣发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十)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十一)迟到、早退、脱岗按小时累计扣发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十二)岗位技能工资动态管理

1.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岗序不一致的,按其中高的岗序执行。因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增加或学历变化需要调整岗序的,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

2.工龄不满十年的,执行一档岗位工资标准;工令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执行二档岗位工资标准;工令满二十年的,执行三档岗位工资标准,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此种岗位工资升档。

3.待岗、待聘期间上班工作的,执行本市最低工资;试岗、试聘期间,岗位工资按比正岗低一岗执行;试岗、试聘三个月还不能上岗、正聘的,从第四个月执行待岗、待聘工资。

4.女工休长假或停薪留职人员期满后复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解除处分以及休劳保人员上班,要先待岗三个月,然后根据岗位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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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条件确定试岗或下岗。

5.受行政警告处分,降一个序号技能工资两个月;受行政记过处分,降一个序号技能工资四个月;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降一个序号技能工资(处分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违反岗位技能工资动态管理规定,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当年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处理。

(十三)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1.富余人员中因怀孕或有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准许并签定协议,时间为一年半或三年(均包括产假在内),请一年半长假的,产假以外的假期按本人技能工资加一岗岗位工资之和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生活费,请三年长假的按百分之六十五发给生活费。请一年半长假后又请一年半的,前一年半的生活费改为百分之六十五,从后一年半中扣回。

2.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按本人技能工资降一个序号加一岗岗位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八十发生活费。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重新确定工资。

3.职工在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取保候审期间,经领导同意上班的,比照留用察看人员标准发生活费。

(十四)加强工资计发管理

1.工资员根据有三级单位行政主管制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的考勤薄、各种假条及考核结果,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计算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工资表由分厂工资员统一装订并保管,办公室主任要逐月审核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否则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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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薄、假条及工资表保存期为三年。

3.错发、漏发工资或补发工资可由单位填写《零星工资结算表》,经人事部核准后到财务部办理退、支手续。

4.对虚报考勤,多给存班,骗取、冒领、挪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夜班费等,擅自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的,除如数追退多发数额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按公司《试岗、待岗、下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并追究主管业务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5.工资应由本人领取并在工资表上签名、盖章,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不允许一人代领二人以上工资,不允许代领人签被代领人的名字。

第二十八条 存班与串休

为了完成紧急任务延时加班,凡未批给加班费的应于下一工作日安排休息,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休息的,可累计小时记录存班。

(一)八小时以内的存班由三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批准,连续两天以上的由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职工调动,一律不介绍存班。

(三)有存班的职工,存班应在六个月内休完,其串休由车间、班组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考勤和工资核算管理,切实加强劳动纪律,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劳动纪律,并将检查结果于月底前报人事部,未按要求办的,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人事部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和工资核算情况,每年组织两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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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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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核算管理制度

工资核算管理制度

工资核算程序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工资发放制度

挂车司机工资核算及责任

公司员工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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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考勤与工资核算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建筑劳务公司工资核算发放制度

考勤及假期制度

考勤及工资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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