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与被告湖北某旅游投资股份公司达成了以下一致协议。并由原告进行盖章确认。
调解意见函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江苏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苗木分公司诉湖北某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作为原告,我公司提出以下调解意见:
一、如果被告湖北某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2012年11月12日之前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即
¥480000.00元),则我公司对本案中超出48万元的部分,自愿放弃再行主张的权利。
二、如果被告不能够按前条中的时间内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案款,则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我公司将依据判决书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支付案款的日期,以被告持有的向我公司指定帐号汇款的银行回单日期为准。江苏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苗木分公司,指定帐号:#########,开户行:##############
四、履行后,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特此函告!
函告人:江苏省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苗木分公司
2012年月日
《法院双方调解意见函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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