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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中职(技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院对学生实行分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全日制中职生、技校生和取得五年一贯制高职大专录取资格的

一、二年级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系、部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第二条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院—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学工处在一个月内将取得普通全日制中专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恩施自治州教育局备案,技校生由中职部报恩施自治州劳动局备案。

第四条 参加五年一贯制考试末取得高职大专录取资格的中职生,一律分流到中职部同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和技校生,由中职部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升(留)级、休(复)学等变化情况。学生毕业时,中职学生档案交学工处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技校毕业生档案由中职部按相关规定转移和保存。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其中课堂操行成绩10%、平时作业20%、期中20%、期末50%;考查成绩按平时成绩(即:作业、实验报告40%、课堂提问10%、课堂、操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40%)进行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每学期考试科目—般不得超过三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为主;中职学生相关课程的考试,由中职部根据教学大纲和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具体组织。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同样进行补考。对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学院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免考原因应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中职部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舞弊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在校期间,同—门课程只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夕准许参加一次清理补考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通过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或自学,使某门课程提前达到学院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学院对学生出示的有效学习资格证明进行认定,并组织对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良好者方可批准,其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合格记载。

第十二条 中职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参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除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成绩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委会鉴定、班主任写出评语、系、部审核盖章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顶岗实习前或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虽有不及格科目、但末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不及格,或者经补考后仍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名单由相关系、部提出,学院批准后执行。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它相近专业就读。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六条 留级学生必须随同所留班级学生一起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同时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制为两年制的专业只能留级一次,学制为三年制的专业只能留级二次。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本专业学习,可办理转学或劝其退学的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中职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必须按照本人申请、转入和转出班级的班主任、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学工处、计财处备案的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在每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后的二周之内办理。凡已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提出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凡是从外校转入本院学习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学生本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学生年满十六周岁,入学—年后,申请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学制两年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半年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麻风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者;

5、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6、同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程成绩累计达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7、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8、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等应退回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班主任,班主任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所属系部学生科,各系部学生科汇总本系各班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末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系部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迟到、早退以学院统一的上课铃声为准进行计时认定。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过后15分钟以内进入教室的,或在下课铃声发出以前提前15分钟离开教室的,均按迟到或早退1次处理。凡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或者1次超过15分钟的,均以旷课1学时记载。全天旷课按8个学时折算。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院学习期间,应按学院规定持有学生证、配戴学生标志卡。学生凭标志卡出入校门、宿舍、教室等场所和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证、标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伪造学生证、标志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学生证、标志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学工处统一注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出示学院医务所或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查,系、部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系部审查签字,经学工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系、部领导、学工处签署意见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单由学生本人在审批当日交所在班级的班长进行考勤登记。不准事后补假或请人代假。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恩施职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系、部调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处分决定并行文,同时报学工处备案: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调查违纪事实、落实相关材料、提出处理结论的书面建议,经学工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并报恩施自治州教育局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院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可以撤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年。撤消学生处分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研究决定,同时报学工处备案;其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从本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

4、一学期连续旷课或累计超过81学时及其以上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顶岗实习与毕业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有半年至一年的顶岗实习期,学院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院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顶岗实习计划由专业所在系、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中专、技校学生准子毕业。中专学生由学院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技校学生由学院发给经劳动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我院中专学制为二至三年,技校学制为“1+1”即二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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