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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53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高管发〔2010〕53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及博士后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基地、招收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企业以及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三条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为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监管工作;负责设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国家、省、市、区下拨的博士后各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其他博士后管理相关工作。

2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研基地:

(一)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适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其中,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

第五条 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科研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有以下职责:负责制订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近、中期研究课题;负责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估报告,并每半年向人社局提供工作报告。

各设站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规定的要求,成立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岗。

3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博士后科研机构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非设站企业可以通过“大连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企业博士后。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高新区人社局。

申请通过“大连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企业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二)建有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的企业、设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

(三)海外学子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依托院校研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有适合博士后研究项目的企业。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国家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联合招收协议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因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具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形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设立“高新区博士后项目专项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一)对新进站博士后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特别扶持,每个项目一次性提供扶持资金10-20万元。

(二)对列入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计划”的科研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给予15万元的建站补贴。

5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市博士后资助经费的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给予每年5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设立“高新区优秀博士后”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高新区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高新区博士后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另行出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予以规定。高新区人社局负责博士后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接受资助的单位要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高新区发布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大高管发[2005]57号)即行废止。

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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