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2011版)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验看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查询本市检测机构名单可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网站。
四、对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
五、本合同书中,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
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1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
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1.6其他: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检测项目包括:
□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
□ 其他:
第三条:检测依据
检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
第四条:检测费用的结算方式
4.1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检测费按每月进行结算,并由乙方提供检测费结算单,甲方需
在接到结算清单日内支付检测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日按支
付费用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3本工程的检测费末次结算发出后,甲方需在天内办理最终检
测费的结算,逾期支付,则向乙方每日支付检测费的%作为滞
纳金。
4.4甲方对检测项目及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
不得以各种原因拖欠检测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5.2甲方应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将检测样品送至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同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5.3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甲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5.4 委托“见证”检测前,甲方必须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
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5.5现场检测项目,甲方应提前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并
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需要时见证人员应到场进行见证。
5.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工程概况中所列信息以及委托的检测项目等发
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5.8甲方应根据合同,及时支付检测试验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证明资料。
6.2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6.3乙方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规范规程、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的公正性、
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6.4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双方约定)内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6.5现场检测由于抽样的风险性及抽样后工程的开放性及特殊性,乙方只
对当时现场检测出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6.6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6.7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乙 方应
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6.8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
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
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7.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
目检测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
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
7.4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法
院进行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单位电话:单位电话:传真:传真:
联 系 人:联 系 人:
联系人手机:联系人手机: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