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
(固定期限)
北京京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11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北京京安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赵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亿兴大厦327-343 经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亿兴大厦西楼418室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保安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北京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北京京安护卫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手册》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经依法核准对乙方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他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或安排与本条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基于对保安服务工作连续性及乙方户口在外地等客观情况的共同认识,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集中时间工作、集中时间休息休假;乙方休息休假应在相应合同年度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进行安排。 第九条 甲方严格控制加班,如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应根据关于职工加班以及工
资支付等有关规定于乙方加班次月安排补休或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对甲方所作补休、支付等如有异议应于甲方向其作出补休安排或工资支付后15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第十条 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2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甲方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保安员派遣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劳动保险费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客户带来损失的,乙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客户单位制定的工作岗位职责及标准。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声明:
已认真阅读过本合同及附件。本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