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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10110226潘颖

某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

二、周六发团,并且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十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版成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种旅游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道:“一切都按照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了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照预定出发时间提前赶到了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照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案例解析

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订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社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线路的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以及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失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本身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未能在电话中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游客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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