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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通大处财〔2010〕9号

第一条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从学校预借未报的款项,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购买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学生实习、承办会议和零星周转等公用性临时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实施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四条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原则。为防止长期借款而发生呆帐,影响学校资金周转,暂付款管理必须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定期清理原则。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并采取“定期催报、限期归还,逾期扣款”的措施,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责任共担原则。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

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办理借款时,需填写《南通大学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人应认真审核借款用途及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凭借款申请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借款人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应在经办人栏签上本人的名字。

第六条借款要求

(一)借款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和临时工不得作为借款人。

(二)教职工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和材料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借款。如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说明原因,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三)预付给外单位的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应附采购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条款执行。

(四)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借款,须附开支计划,并注明时间、地点。

(五)个人因公出国借款需附出国审批报告。

(六)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借款,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借款期限和结算要求

(一)借款人在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账还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者,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备案。

(二)预付给外单位的工程款,在工程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办理报账还款结算手续。需跨年度结算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审批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备案。

(三)预付设备和材料款等,在货到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

理报账还款手续。

(四)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底前办理冲账还款手续。

(五)已经办理借款但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不需要使用者,应立即归还。

第八条催结、清理要求

(一)各部门、学院应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暂付款的清理工作。

(二)借款人调出、辞职、读研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部门结清暂付款。

(三)财务部门要加强暂付款日常催结和定期清理工作。根据暂付款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督促借款人报销还款,每年5月、11月将未结清借款情况在学校和财务处网页上公布。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者,将根据《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月从借款人、经办人及经费审批人工资中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第九条对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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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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