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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文章来源: 《理论前沿》2004年第4期 [作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张翀] 发布时间:

08-06-16 10:33:06 276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权,不仅在政治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还给占中国人口73%的广大农民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对我们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确保农业基础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是当前我国土地政策法律研究的重点。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内涵

土地权利的流转,一般是指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如政府征用土地,致使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更多的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农用地的内部流转(指由已承包土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限期内转让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按照我国《宪法》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研究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时,最狭义、最典型的土地流转的概念,是指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再把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这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得到了分离,土地流转开始活跃起来。但是,目前的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自发力量推动建立的,这就注定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以及后续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的长期性。家庭经营承包尽管有效地解决了劳动和报酬的脱节问题,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但终究还不是完整的农地制度,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制度的缺陷就越发明显地表现出来,诸如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造成了实施现行农地制度的困难;土地变动频繁、人地关系不稳;农户土地规模小,地块细碎,效益低;土地转让收益分配不公与失序;土地纠纷多等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现行制度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趋势不相适应。反映到土地流转领域,由于农户的土地权利过小过少,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使用者不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自主地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因而大大阻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隐性市场和投机活动的猖獗,影响了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机制,不仅是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贯彻“十六大”精神、促进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土地流转的本质特征,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国家征用),还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都属于土地流转的范畴,从理论上不能否定其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土地流转。现阶段,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土地问题上也是如此。落实农民土地权利的根本之策,就是在法律上认可农民得到的承包权是物权,因此,在农户依法取得了农用地的承包权后,承认农户具有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权利,这是尊重农民权利,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措施,合于逻辑,合于法理,有助于从理论上理顺产权关系,促进土地流转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的科学研究,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表现在:

(一)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助于稀缺和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更优配置。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使土地这一基本资源升值,变得愈加珍贵。只有建立实施科学、合理的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潜在价值。

(二)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降低

生产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后,农民在自己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地将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土地及时转让出去,将土地调整的决策权分散到各个农户,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实现。同时,明确农户自己有决定土地流转的权利,也可消除农民害怕集体频繁调整土地的顾虑,从而增加农业投资,加强土地集约化经营。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进一步优化组合。土地流转可以使经营中发生的劳地比例失调得以及时自然调整,从而使农业生产力要素在总体上保持动态的优化组合。

(四)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流转是实际土地使用权的再分配和优化过程,它有利于使那些劳动力紧张的农户或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户,在保留其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让种田大户去专门集中经营土地,促进农业的整体发展。

(五)新的土地流转制度具有强大的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保障功能。随着城镇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和新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农用地的非农化使用规模越来越大,违法转让和剥夺土地承包者受偿权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而引发的干群矛盾甚至冲突相当严重。如果以法律形式明晰土地的支配权和转让收益权,那么必定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的主要途径

(一)要建立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农用地流转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建立新的农用地流转市场提供法律保护和政策依据。

目前,我国土地产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面存在较多的“空白”,而这些权利的流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将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急需研究和制定这方面的政策,以完善产权流转制度的法律体系。

(二)加快建立、健全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土地使用权流通市场,一方面发挥着中介作用,为转让方和受让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又发挥着市场监督作用,防止发生土地投机等非法交易的行

为。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具有以下功能:第一,优化农用地资源的配置,即运用价格的机制来引导农用地的供给与需求;第二,沟通农村土地经济关系,评价土地价值;第三,传导经济信息,沟通供需,促成交易,活跃经济;第四,协调土地收益分配与平衡供求的矛盾。

现阶段要建立农用地流转市场,促进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研究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要实行公平地价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基准地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可以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单位和评估师评估地价,并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就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机制而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金融约束、税收约束、产权约束、内部责任义务约束机制。就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制而言,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要建立包括咨询、评估、代理、仲裁等机构及其相关的制度,并做好农地保险等工作。就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应当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另外,还要采取措施,促使农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用地使用权市场的透明度。

(三)做好农用地产权管理工作。

1.准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似乎早已确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所有权的主体并不明确,这就给土地产权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产权主体。对于集体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乡、村、组各级以土地为主的股份合作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并真正明确其法人地位,依法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使其成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市场规律,依法独立地进行土地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把乡级政府和村干部个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支配权、收益分配权剔除掉。

2.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要理顺土地产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一切土地产权的流通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行。同时要理顺土地产权内部的关系,即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部分处置权以及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关系。

3.加强土地登记。一切土地产权的流转都必须进行土地登记,否则,土地产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证。但是,当前土地登记工作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在没有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前,土地权利人就已经实际上取得了用地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土地登记工作在人们心目中可有可无的印象,其原因除了有管理机制不顺外,还有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跟不上等。因此,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不仅要强化法律宣传、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改革管理体制,并努力做好基础工作,使土地登记成为惟一的合法使用土地的前提条件。

4.抓紧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如根据农用地的位置和土地肥沃程度进行分等、定级。抓紧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的规训工作,对土地利用以及权属的变动加以监督,同时跟踪土地数量和质量的动态变化,为土地流转提供准确信息。

(四)抓紧研究制定农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

发展农业,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在农业生产的各个关键阶段,为了不误农时,农民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生产的发展,必然向金融机构提出借贷的要求。但金融机构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民间借贷市场就趁机发展起来,农村的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加。政府应当在赋予农民对耕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地位的基础上,允许耕地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以此作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而使发展农业生产有可靠的信贷资金作保证。

(五)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地流转拉动力。

围绕提高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环节,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农民有充分的决策经营权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和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作物布局,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与此同时,组织农户进入市场参与流通,搞活农产品的流通,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拉动力。

(六)稳步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股份合作制在克服土地使用的分散性,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稳定农地关系,加速我国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浙江、广东、江西、河北等地近年来已探索了几种农业土地股份制的模式或做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前提是把土地作为一种商品,

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这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深化,因而必须在稳定和完善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进行。现阶段,在我国推进农地股份合作制,要在经济较发达、农地规模经营程度低下的地区积极试点、稳步推进,以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地流转的监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要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制度,确保政策上的合法性。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流转。要做到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国家对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同时,对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及相关的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保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要杜绝借流转之机,改变耕地性质的现象,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要高度重视农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流转产生的原因、内在规律、客观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流转管理的方式、方法,规范流转市场服务行为。参照国有土地流转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办法,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引导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育。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又一次革命,只有让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起来,才能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也才能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自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注意事项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

第七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宣传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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