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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宣传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民居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你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流程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3、你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吗?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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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4、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以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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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你知道目前我省宅基地使用规定的面积标准吗?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1)、(2)的规定。

6、你知道宅基地怎么指界?户主外出怎么办?

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界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委托指界的一定要记得填写《土地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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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违约缺席指界,知道会怎么处理吗?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8、指界的结果是怎么处理的?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3)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9、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怎么处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同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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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

10、对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有什么不同要求?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新、改建住宅。

11、对农村存在的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如何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准予进行登记发证。

12、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1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申请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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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1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也可以发证?

在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出台的文件政策不仅都没有涉及对“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发证的问题,同时,要求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一律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进行登记发证,严禁将“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用地通过登记合法化,凡是不依法依规进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5、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发放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免费的吗?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惠农、便农、利农,为了贯彻落实不增加农民负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由政府统一购置,免费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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