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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9: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山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2006-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城市安全和交通畅顺,减少扰民,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市政道路建设(含改造、扩建)和维修养护、管线敷设、道路开挖、园林绿化迁移(含养护、种植)、环卫设施施工等各项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并审查。

第五条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办公管理用房以及食堂、厕所、浴室和宿舍等用房)、现场作业区、施工设施及机具的布置或施工线路顺序,工地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市政工程因施工周期和呈线性变动较大,其施工现场布置应分段进行设计。

2、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安排方案。

3、现场围栏(或围墙)设计。

4、现场工程标志牌的展示位置。

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临时施工便道等单体设计。

6、现场施工雨污水排放设计。

7、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8、施工区域内对现状市政管网(地上、地下)和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的保护措施。

9、现场卫生及安全防护措施。

10、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六条 现场围栏和标志的设置应按以下要求:

1、工程施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采用砖砌围墙进行全段连续封闭式围蔽,砖砌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城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车站、广场,其围墙靠外侧表面要求整洁、美观。

2、工程施工时间在半年以下一个月以上的,应采用活动扣板式围墙(材质为厚夹板、金属或工程塑料,颜色为米黄)进行全段连续围蔽,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

3、工程施工一个月以下、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施工的,应采用半通透式金属围栏进行全段连续围蔽,高度不低于1.3米。

4、工程施工一个月以下、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上小范围施工的,应统一采用锥形反光筒和工程施工专用塑料带。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段(全范围)连续围挡。

5、野外市政工程一般不要求设置施工围墙、围板或围栏。建设方要求全部或局部设置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其他资料中列明。

第七条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由负责相应工程的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其实施情况和评定等级作为考核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和总监业绩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土地围栏、硬地化、临时设施超标费、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网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文明施工措施费仍按现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定额中所制订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并单列计算计入工程总造价或投标总价中,小型或维修工程则列入该工程预算总造价。

第九条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现场检查的结果支付:按照现场文明施工设计实施且符合开工条件的,由监理单位在5天内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在5天内支付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45%;整体工程施工进度完成50%、并经现场评价文明施工措施仍合格的,再支付40%;工程竣工经现场评价合格的支付15%。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以及各管线单位对现场进行勘踏,对可能造成损坏的沿线建(构)筑物、市政、绿化、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地上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须在明显处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施工路(地)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人和电话,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及工地投诉电话;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将标牌内容放大喷写在施工围墙或围板上。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同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的日、夜通行安全。

市政道路的日常维护必须避开人、车运行高峰期,避开各大节假日。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污水淤泥排放

(一)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必须分别处理。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应急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污水、废水和现场产生的生活污水等必须经过沉淀池沉淀方可排放;未经沉淀的泥浆、污水、废水等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河涌、湖塘。

(三)工地厕所必须设置三级化粪池,经沉淀处理后才能排放至下水道;厕所内要配备冲洗水源,安排专人负责清洁。

(四)经沉淀后的废浆或淤坭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废气、噪音处理

(一)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二)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先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隔尘进行。

(三)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和噪音应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因工程需要时,须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一)要有明确的施工现场各区域卫生责任人。

(二)设置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搞好现场环境卫生,定期施药除“四害”,定期清运渣土余坭和施工废弃物,天天清运工地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车辆

(一)装运材料、土石方、渣土余坭、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厢须加盖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确保行驶途中不撒落、不扬尘、不污染路面。

(二)进出现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内清理干净,车轮不准带坭上路。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治安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人。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须分别佩戴工作卡;进入工地要戴安全帽、穿着安全识别服及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工具。

(三)须现场设置临时管理用房或宿舍的,其临建必须稳固、安全、整洁,有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并符合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施工现场提倡使用吊装型箱式房屋和拆装型棚屋(钢质或木塑质均可)。

(四)工地内设置饭堂的,须有合格的饮用水源、茶水供应间和排水设施;饭堂管理符合卫生标准,炊事员要有健康证明。

(五)严禁在工地任意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或明火烧煮食物。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在通车后15天内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栏,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将工地及受影响的四周环境进行清洁,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第十九条 临时开挖道路或人行道、接驳市政排水设施、敷设地下(上)管线、迁移绿化树木等,挖出的余坭必须日产日清;在城市主干道施工时,对挖出的余坭必须即挖即清。施工完毕必须在完成日起两天内撤除围档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并将施工现场清理整洁,同时恢复受影响的四周环境及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条 在建成区内,管线敷设工程实施需破挖机动车道路的,必须使用非开挖式机械施工,禁止在机动车道掘沟挖槽。

第四章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各自职能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实施文明施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本办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增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手续;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总额)、支付方式、专款专用条款以及违约造成损失后的赔偿条款,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有效的地下管线现状沟,并负责申请办理道路占用(破挖)、绿化(路灯)迁移等手续,协调施工单位与各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市政工程现场的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或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由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报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通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监理失职,由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同时报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定期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本办法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分为 “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对“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挂牌公示,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二十八条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两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评选出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同时,不得收取文明施工措施费,已收的必须全额退还。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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