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甲乙双方赢得市场的基本保证。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使售后服务工作合理有效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自行车、电动车在乙方店内的售后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售后服务资格的确认
1、甲方同乙方签订售后服务协议的同时,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特约维修服务部。乙方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和甲方提供的“三包”内容为消费者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甲方提供的“三包”服务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乙方应具备维修场地与专业的维修人员。
4、乙方应配备各种专用维修工具,做到维修快捷、安全方便。
二、维修配件的提供和价格及服务报酬
1、“三包”服务内的维修配件由甲方提供,之外的零售价按甲方公司提供的《维修配件价格明细表》执行,乙方可适当调整市场零售价,但不得高价销售牟取暴利、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损害甲方公司的形象。
2、乙方应随时掌握配件的备存,备存单品数量少于2件及时通知甲方发送配件,以确保服务的及时有效性。
3、易损件与消费者人为损坏更换件,乙方应以现金购买。
4、乙方在为甲方产品进行“三包”服务时,在“三包”服务内需要维修更换配件的甲方应给付乙方费用,其标准为:自行车3元/辆,电动车10元/辆;其它非更换配件的一般性维修甲方不需付费,乙方有责任无偿服务。甲方产品在“三包”外的服务,乙方可进行收费维修。
5、甲方以现金方式每月底前给付乙方服务报酬,月结75天。
三、甲方承担“三包”服务范围与内容
1、“三包”原则: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产品由维修单位免费修理。
2、电器部件:
(1)电机两年内出现性能故障予以修理或更换。
(2)控制器、充电器、调速器、力矩传感器、刹车断电闸把、信号主线束,发生性能故障,经维修部门鉴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予以维修、更换,保修一年。
(3)蓄电池经维修部门检查鉴定,在6个月内发现容量衰减大于国家标准、漏液、外壳龟裂、开路给予更换新品;超过6个月更换备用电池(注:48V17AH或48V20AH电池5个月内换新,质保期为8个月)。锂电池保修三年,两年免费换新。
3、机械部分:
(1)车架、前叉、车把出现脱焊、断裂现象两年内予以维修或更换;
(2)车圈发生开裂保修半年;
(3)内胎出现砂眼一个月内予以更换,外胎出现开裂三个月内予以更换;自行修补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包换。
(4)电镀部件(车把、衣架、双支、轮盘、曲柄)如出现爆镀或大面积脱落,三个月内予以更换。
(5)转、制动部件(前轴、中轴、前叉组件、飞轮、抱闸、链条)出现断裂、破碎、卡滞现象,半年内予以保修或更换。
(6)除易损件外其他部件经鉴定属质量问题的三个月内予以更换。
以上原因属厂家的制造问题造成的,由甲方承担“三包”责任;属人为破坏或外力因素造成的故障,不属甲方“三包”的范围。乙方应严格把关及鉴定,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4、其它均为易损件或消耗品。
四、不属“三包”的范围与内容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收费维修。
1、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保养造成的故障;
2、消费者自行改装、修理造成损坏,以及自行分解故障致使原始状态破坏,无法进行技术分析的故障;
3、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意外事故;
4、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5、“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者;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如在保修期内,因原材料、设计或制造缺陷造成的正常使用失灵,甲方公司有权根据提供的情况,决定修理还是换件。
8、易损件、消耗品不予“三包”。
五、维修配件的退回程序
1、乙方在保修期内更换的维修配件,应根据消费者保修卡完整填写“维修记录登记表”,并在每个更换件上粘贴“维修原始凭证”,注明问题原因。
2、乙方返回后的配件,应填写“返回单”连同“维修记录登记表”,随返回配件退回甲方公司。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如中途退出售后服务资格,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负责人,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解除协议;在甲方没有正式答复前乙方应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直至协议解除为止。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届时续签。
以上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