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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工贸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 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X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为云南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积极 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在短期内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 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 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 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五、股东名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XX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1、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3、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4、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六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

月 日前缴足出资额,逾期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全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 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 议;

11.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 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由公司保 存。

(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 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执行董事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对 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管理 人经公司经理提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现任经理由

担任。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其他管理 人员;

7.决定职权范围内所管员工的报酬待遇。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国家公务员而未脱离原职者。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懂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 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 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7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十、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年召开下半年股东会20天前将财务会计报告 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壹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

1、

2、

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出现第五十二条

4、5款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 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

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某生态园有限公司章程

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某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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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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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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