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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装备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升我国农业装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农业建设对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农业装备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更好地发挥我国农业装备产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致富,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建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辅之以政府宏观调控的产业发展新机制。

第二条 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业装备的需求出发,围绕产品和行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先进适用、市场急需的农机产品研究开发和产能建设,促进农业装备产业升级和振兴,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提供所需装备。到2020年,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农机制造和供应大国,步入世界农业装备产业强国行列。

第三条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维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农业装备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农业机械整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农业装备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提出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准入管理。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第四条 推动农业装备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产业集中度高的新格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行业发展。

第五条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形成一批核心技术,部分产品水平达到国际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所需的各种关键农业装备。

第六条 发挥技术、产能、价格优势,培育我国农机产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家依据《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指导行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八条

在行业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重点支持的专业化制造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农业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企业的规划,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必要衔接平衡后批准执行。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审批或核准,由企业办理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审批手续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其它农业装备企业的发展也必须符合农业装备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装备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九条

坚持自主开发为主、引进技术为辅的原则,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区域性的先进实用农业装备技术。引进技术和产品根据国内市场需求,要具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有国际竞争力、发展前瞻性,并满足国际农业装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需要;自主开发技术要适应中国国情,与农艺要求相结合,力争与国际技术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

统筹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的协调发展。国家要引导和鼓励发展适合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粮食安全、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型农业装备。积极发展以信息化技术为先导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技术,提高传统农业装备技术水平。注重发展适合山区丘陵地区的经济型农业装备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整体技术的全面实现。

第十一条

以“重点突破、增加品种、优化结构、拓展领域”为主要任务,优先支持研究粮油作物全程作业装备技术,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发展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健康养殖、生物质综合利用等装备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持续支持研究节能减排、降耗、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为农业资源的高效安全利用和节本增效提供装备技术支撑;加快研究以信息化技术为先导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可靠性技术,提升农业装备产业竞争力。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新型材料的应用。加强农业机械特殊型材、耐磨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等研究。加强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以及功能性、智能化、仿生等复合材料在农业装备领域的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现代制造技术在农业装备企业中的应用。广泛应用揉性生产技术、数字化技术、智能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模块化技术等,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业装备产业和先进制造能力。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产品淘汰机制,淘汰性能落后、耗能高、排放高的产品,国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淘汰产品目录。实施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的产品发展政策,引领产品开发和发展方向。

第四章

产品开发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第十五条

国家制重大订产品开发规划。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需要,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前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装备产业重大产品的开发规划,确定落后技术产品的淘汰目录,指导企业产品开发。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加强农业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建设。产品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在稳定支持已建国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大学和产业领域科研院所产品开发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装备大型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建设的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国家对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对开发产品所需的科研设施建设和实验研究等投资,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国家购机补贴等政策性支持计划中,鼓励新产品的应用。给予新产品前三年内生产所得税免除的优惠。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中加大资金的扶持力度,选择重大产品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构建农业装备产品开发平台。以国家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通过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有效资源建立新型产品技术开发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产品技术研究、人才培养、新产品制造与实验推广相结合的产品开发新机制。加大国家对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以国家资金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重大产品技术的开发。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重点产品开发,加大新技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优先发展大马力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多功能联合收割机等粮油作物全程作业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装备、经济作物和牧草生产装备、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装备等。加大对农机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国产装备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档次,重点支持大马力拖拉机、多功能联合收割机等产品的电控系统及控制元件的开发,提高农机产品的效率及安全性、舒适性。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十九条 推动农业装备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通过产业布局,以及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合国情、产业集中度较高的新格局, 4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产品满足国内农业发展需求,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农机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企业,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农业装备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二十一条

完善产业组织结构,改变农业装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支持国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和扩建等形式,通过市场竞争形成5家左右工业总产值在100亿元,具有先进制造水平的农业装备制造企业,进入全国工业500强,成为全球农机工业50强企业,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农业装备企业集团。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形成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农业装备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大中马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重要农机产品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涉及的企业必须退出生产,不得转让生产资格。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农机产品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重点农机产品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售后服务、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据《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不同类别的农业机械执行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农业机械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农业装备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不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得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政策要求,以及国家认证认可条例、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于技术含量高,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点农业机械,包括大中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小麦、玉米、水稻、油料、青饲料等)和植保机械,逐步建立以公告管理为主体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体系。符合公告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登录《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不得用进口农业机械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依据《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相关农机产品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农机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类别和规格相似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认定,相关机构要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农业机械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七章

商标品牌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品牌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加大对知名品牌和民族品牌的保护,对于品牌的不实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品牌假冒等侵犯他人品牌权益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行业组织应将品牌管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纳入行业管理之中,并针对品牌效益、品牌建设和品牌管理问题开展必要的研究,促使品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为我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国农业装备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加强品牌的建设。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把品牌建设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产业升级和产业调整,把企业做强做大,以其自身优势打造知名品牌。扩大品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品牌的市场作用,提升品牌价值效益。企业要有品牌建设和创建知名品牌的中长期规划,加大品牌建设的投入力度,持续有效地推进品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对农机产品的名牌创建给予政策扶持。产业部门出台扶优扶强的导向性政策,鼓励和支持具有优势的企业创建国际品牌,对一些已经具备相当竞争优势的,品牌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国家应给予包括税收、金融、技术改造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这些企业脱颖而出,进入国际品牌行列。

第三十四条

品牌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行业内名优品牌创建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名优品牌活动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加快我国农业装备尽快进入国际知名品牌行列。行业组织要制定名优品牌创建规划和实施措施,持续有效地推进农业装备品牌建设。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关产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零配件制造采用新材料、新加工工艺,达到节材、节能目的,如果零配件制造企业经过有关专家论证,证实确实达到节材、节能效果,国家将优先考虑扶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将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农机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关键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农机零部件采购体系。

第三十七条

制定重大农机产品关键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关键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 7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并且进入国际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十八条 扶持农业装备产品关键零部件专业化开发。注重关键、通用零部件产品的技术开发,鼓励扶持具备专、精、特优势的农业装备零部件开发和制造,形成生产能力。国家在相关项目计划、产业化能力建设和改造上,加大对关键零部件开发的支持力度,形成与大企业互补的社会化生产产业集群。

第九章

市场营销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农业机械用户的合法权益,使农业机械用户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凡在国内市场销售自产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自产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农机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农机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国内从事国产和进口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整机和重大零部件生产企业跨行业与包括金融、服务贸易等企业合作,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农业机械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农业机械产品服务贸易,逐步形成多种营销方式、多种营销机制的市场营销格局,使产品营销在促进我国农业装备制造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第四十一条

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销售和维修服务行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机型,并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格的零部件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向其提供产品。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机型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产品合格证销售机具的,未经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进行主机、配件销售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农业机械整机和零配件并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章

投融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了避免低水平建设、重复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规模效应,国家鼓励农机企业通过新增投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方式增产本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农机工业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向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企业投资,发展国内短缺的中高端农机产品。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具备条件的农机骨干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大型农机骨干企业建设项目融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技术、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收购和重组农机具及配件制造企业。鼓励其向具备农机工业发展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中高端农机生产。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农机骨干企业的股权收购,构成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的,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条

新建农机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40%以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原则,应积极提供支持,并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低贷款利息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十九

国家通过加大对技改项目的贴息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增加品种、质量升级,节约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第五十条

加强投资监管,对违规项目,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产业政策或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商务管理部门不批准合同和章程,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海关不予办理免税进口设备手续,质检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章

财税政策

第五十二条 为切实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对农机工业的支持, 除农机企业增值税继续执行13%税率外,销项额大于进项额的留抵额实行当年退还企业办法。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工业企业按20%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中央财政研究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和智力引进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国家现有技术改造投资要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机企业消化吸收国内急需的农机先进技术。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央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实施。中小型农机企业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业倾斜。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列入重点发展产品目录的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凡此类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的费用,可以视为日常生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及减少投资风险,允许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在税前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以后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投入。但必须在三年内使用,三年到期时未使用的资金,要计入企业所得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当时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工信部“农业装备产业座谈会”材料之一: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符合本产业政策的农机企业联合成立科研开发组织。成员企业交纳给联合开发组织的预算款项可以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第十二章

进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支持农业装备生产企业努力提高农机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农机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农业装备制造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第六十条

国内能够生产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与国外相近的农业装备,原则上不批准进口或进口不予免税。

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障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进口的旧农业装备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进口。进口的旧农业装备在投入使用前,需经过国家认可产品质量检测单位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六十二条

农业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业装备产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农业装备制造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农业装备产业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在田间作业和其它作业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与信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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