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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2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各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电气管理队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负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井下电气安全进行监察工作。

第3条 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并以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4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设置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一名副科长分管业务,一名电气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分为井下现场管理班(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地面修理库管班(电缆、小型电器修理和库管)。井下现场管理检查人员应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区电工工作经验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至少应按3(N+1)配置人员(N为生产采区个数),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工资待遇应按井下采区电钳工工资待遇,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5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工作职责

l、协助机电副总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监督管理采掘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参与采掘系统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采区内部供电设计和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并随时向机电处发送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月5日前向机电处上报矿井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井下负荷统计表。

3、协助调度、安监等部门对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核实原因;每月30日前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和高、低压分断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核实记录,并收全和保存记录,备查一年。

5、负责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接地电阻测量,负责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前各种性能检查检验,凡证件不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等业务部门认定的防爆产品不准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7、参加本矿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电管人员应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

第6条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单位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操作、维修制度和变电所、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等地点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

2、负责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3、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日常维护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小型电器应上板悬挂,单件操作按钮的位置要适合操作、固定牢靠。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各矿按统一标准悬挂或粘贴。

4、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保护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5、负责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校验计算书编制和保存;高、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对其过流、短路保护刻度进行校验。

6、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 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7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的职责

1、对井下电气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和重点监察。

2、参与井下电气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电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察并参与电气安全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3、参加本矿机电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4、查处三违行为,并作出现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的意见。

第三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8条 井下电气设备范围:高低压馈电开关、启动开关,变配电设备,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隔爆电动机。井下小型电器范围:二通、三通、四通、信号装置及36伏以上防爆照明装置。

第9条 新型隔爆电气产品的使用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相关职能业务部门鉴定,经地面监测检验、整改,再经现场试用(三个月以上)合格后,方能逐步推广使用。严禁擅自采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的防爆电器并入井使用。

第10条 入井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在集团公司认定范围内,原则上同类型的高低压馈电开关、真空电磁启动器一个矿井应分别选用一个厂家产品,不允许超过三家。

第11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各区(科)小班要配一名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小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机电维修班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机电维修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矿电气管理队井下防爆检查人员(为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的一半)在分管机电的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

第12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机电科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修理、试验和保管,设备由设备组统一负责管理,小型电器(隔爆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由电气管理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负责管理,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相符。本质安全型的小型电器由各使用维护单位建账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冷光源灯具并逐步淘汰暖光源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无“MA”的电气产品。

第13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并贴证后方可人井使用。 第14条 井下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使用维护单位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制定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检修周期及检修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检修和记录。

第15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要对本人负责检查区域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对高低压开关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每半年对小型电器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6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调整,修理、操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489条要求。停用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

第四章 井下供电管理

第17条 井下供电系统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投运。

第18条 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19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电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的范围;安全措施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停、送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后,经调度、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及时计算,通知使用维护单位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同时要核实现场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第21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各区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22条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23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采掘工作面安装的接地极每10天至少点检1次;电气设备每次安装或移动后使用维护单位电工要详细检查其接地状况。

第24条 矿井采区高压必须做到高压双回路分列式供电,新采区低压应实现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应逐步升级为1140伏。

第25条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三闭锁”,掘进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双三专供电。

(1)三专

1、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开关;

2、专用变压器;

3、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2)三闭锁

1、瓦斯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当双电源同时掉电,造成瓦斯超限后,主、备局扇均送不上电,须人为解锁后方可送电。

2、风电闭锁: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时,必须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主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备用局扇停运时,主局扇必须人为开启。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局扇、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必须人工起动。

(3)双电源

l、主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4)双局部通风机

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

第26条 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三专馈电开关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必须制定有机电、通风和生产单位参加的漏电保护试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制度。井下使用维护单位变电工每天进行一次漏电人工跳闸试验,由局部通风机司机每天进行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由通风区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正常进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28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部门指定,机电部门根据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书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所长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

第29条 通风部门编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前,机电部门要提前将该区域的供电设计图提供给通风部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要附有机电部门提供的施工区域详细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审核确定断电范围,标明断电控制区域、被控开关的种类、型号、位置及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30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由矿当日总值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监、机电、通风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章 采区变电所管理

第31条 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含供电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至464条的规定。设计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后方可施工、安装,设备安装后应由矿机电副总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条 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必须在施工前上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

第33条 各矿应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制定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变配电设备安全操作制度、电气设备保护试验制度、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制度、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综合记录簿。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各种制度应统一牌版化管理。

第34条 矿井的高瓦斯采区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须经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综合记录簿内容要求认真填写记录,记录保存一年。其他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时,必须做到关门上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应逐步实现远程监测监控。

第35条 变电所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及过负荷、短路保护整定值,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硐室内各种规章制度、绝缘用具、警示牌、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36条 临时变电所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37条 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设置局部接地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第38条 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应统一使用直径不小于22毫米、长度1米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均匀钻十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米,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于0.75米并悬挂统一的标志牌。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的连接应按接地细则要求采用焊接或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镀锌螺栓加放松装置拧紧连接。

第39条 采区高、低压开关停送电,应由取得资格证书的变电工或采区电工操作,并挂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第六章 井下电缆管理

第40条 井下动力电缆(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3300伏电缆、1140伏低压电缆、660伏低压电缆和电煤钻电缆)及四小线(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三证齐全,并经 “矿用装备安全性能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每捆都必须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存电管队备查。

第41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连接以及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至472条规定。

第42条 井下高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应采用冷缩接头,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一季度内)升井试验。电缆直接引入隔爆主外壳内(开关、小电),外壳外部的电缆长度至少应为1米。

第43条 井下敷设电缆的巷道进行整修、粉刷和冲洗施工时,该地段的电缆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防护,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应由使用单位设专人看护、盘放及防护电缆。

第44条 井下高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采区低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班至少巡查一次,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有顶板冒落危险或巷道侧压力过大的地区,应由专职维护人员及时将电缆放落到巷道底板一侧,并妥善覆盖保护。对线路状态,每天应有1~2 次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如有不正常状态,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

第45条 煤电钻电缆末端至少每半月应截去150mm,并将截取段电煤钻电缆送电管队登记保存。

第46条 在用橡套电缆必须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回收升井的电缆由电缆组进行检查验收、修补试验、记录和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不准在井下擅自挪用、倒装电缆。

第七章 其 它

第47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总公司、集团公司其他外委单位井下施工用电气设备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严格设备入井防爆检查、运行维护、保护试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各种电缆原则上应从该矿租赁。

第48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修理原则上由各矿自己负责,确需外委单位修理时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第49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修理制造厂点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证件资质,并经集团公司机电、安监等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集团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修理和使用产品的定点厂点。定点厂点必须配备有资质防爆检查员。

第50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实施细则,并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设计的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及各种记录、表格、台账等业务流程进行管理,确保井下供电和电气安全。《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51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作废。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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