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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10年1月

2010年杨柳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1条:井下电气管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执行,本规定的制订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本规定的各条款若与上级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若与我矿以前文件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2条:继续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杨柳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3条:各属地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副区长分管机电工作。 第4条:每周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机电科、保运区的机电专业人员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达标检查。

第5条:机电科管理队(以下称管理队)管理人员、专业电气管理人员,查出的电气隐患及电缆、小电的损坏,由机电科出据考核及赔偿通知单,此通知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机电科保存,第二联送经营管理部作为考核凭证,第三联送被考核的单位。

第6条:对管理队电气管理人员要进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对于轻视电气安全管理和严重违反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的,不能及时发现或隐瞒不报;置重大电气隐患不顾的人员,坚决从严、从重考核,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7条:为降低机电科材料损耗及提高机电科职工的积极性,将每季度考核的总额返还机电科。其中80%作为机电科的材料补充;20%作为对井下电气管理工作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

第8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杨柳煤矿,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管理队职责

第9条: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第10条: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每月向机电处上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电缆万吨耗。

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保管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短路保护记录,备查一年。

第12条: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其性能合格后贴证方可入井。

第13条: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

1 查,核定原因;每月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供电设计

第14条:井下新安装采区、局扇、瓦斯抽排泵站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机电副总组织会签,会签人员为:总工程师、矿机电副总、设计单位、机电科、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一般供电设计,由矿机电副总、机电科、设计单位、安监处、调度所会签。由电气管理组指定搭火地点后方准施工,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第15条:施工单位应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书到管理队电气管理班开具电缆领用单后,领取电缆及小型电器;否则,一律不予发放,造成影响生产,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科安排。

第16条:井下需调整负荷或改变供电系统时,由电气管理班拿出调整方案,安装或维修单位出具调整的供电设计,经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矿机电副总签字审批后实施;否则,影响安全和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17条:局部通风和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的供电设计必须符合“三专三闭锁”的要求;由通风区下联系单、属地管理单位设计;局部通风机专用线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考核责任人2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第18条:装设瓦斯断电仪的场所,应由通风区提出断电范围,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供电设计由保运区负责,掘进系统因系统变化需变更设计由掘进单位负责补充供电设计。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供电设计、由属地管理单位搭火。

第19条:凡不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供电设计要求擅自乱甩或乱搭接,造成干扰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考核。

第20条:无供电设计发放电缆者考核1000元。

四、电气设备

第21条:所有入井动力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管理队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并与每季上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相符。

第22条:电气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台台上架、摆放整齐、有设备标志牌、填写正确,否则,考核100元/台(次)。

第23条:井下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未经允许,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台(次)。

五、电气防爆

2 第24条:全矿待入井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未经检验,擅自发放电气设备入井,考核责任人500元/台次。井下使用中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防爆合格证超过三个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台。

第25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管理人员对其电气性能进行检查,符合电气完好标准的,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对擅自入井电器的单位考核300元/台(次)。对井下在用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的电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并追查维修单位的责任。

第26条:对新进和进井口机厂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 (含小型电器),由电气管理人员对其电气防爆性能进行检验,符合防爆性能要求而且证件齐全具有“MA”标志,签发合格证后方能使用。否则新进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拒绝贴证入井,凡入井的电器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的考核;对不符合防爆要求入库的,考核检修责任者300元。

第27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维修单位的责任人每日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气管理员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在设备腔体内贴防爆合格证。否则,考核电气管理员100元/台(次)。

第28条: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元件进行改装、革新时,必须经国家批准的检测部门检测防爆性能,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 改装(改造)许可证,方能使用。

六、三大保护

第29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过流和漏电三大保护装置;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严禁勾甩或弃用,否则,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并考核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30条:井下高压防爆开关应有短路、过流、欠压和漏电保护,且保证灵敏可靠;由维护单位负责整定,整定值必须经过计算,标注在图纸、图牌、设备责任牌上,并由维修单位技术主管负责。

第31条:井下新安装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整定由安装单位根据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整定。

井下在用低压馈电的整定,应由电气管理班出具馈电开关的整定值、根据集团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要求一式三份(调整单位,电气管理班,机电科工程师),由使用维修单位调整;否则,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考核200元/台次。

电气管理员下达馈电开关整定值后,应及时检查核定所包范围内馈电的整定值是否正确,否则,追究电气管理员的责任,考核责任人100元。

3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线路上的短路保护装置,所有使用熔断器的短路保护装置均应按有关规定选择熔体,127伏及其以下供电系统的保护装置,不得擅自甩掉不用,违者考核责任单位(个人)300元/台(次)。

第32条:井下低压短路及过流整定应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规定计算执行。

第33条:井下低压电机的开关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台(次)。

第34条:井下高压防爆开关漏电保护,由维修单位负责检修、调整,使之灵敏可靠,电管员进行监督检查。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台次,电管员50元/台次。

第35条:井下低压漏电保护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安装、调试、维修。漏电保护的月远点试验由管理队负责,并做好记录;其日试验由分管变电所单位负责,并做好试验记录,记录本不得缺页,应保存完整,违者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人100元。日试验及月远点试验时间在每天下午3点至3点15分进行,在此时间内局部通风机司机应及时开启局部通风机,试验工作不需要申请停电报告;试验工作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任何人无权停用漏电保护装置,否则除追查、严肃处理外,并考核300元;凡无人看管的机电峒室内的漏电装置都应由分管单位负责加锁,否则,追查负责单位责任。对具有选漏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每天必须逐台试验,并记录。否则,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36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维修、试验,维修电工每小班使用前必须作一次跳闸试验,并在现场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甩掉保护不用或试验不动作者,考核责任人100元/次。照明信号综保的维修、试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作好记录,否则每台次考核100元。

第37条:井下供电系统

接地保护必须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进行安装、维修、测试。经常移动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由维护单位及时打入地下。井下机电峒室接地电阻的测定工作由管理队负责,每季进行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井下移动变电站、采煤工作面上下口及配电点、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及每条分支线路的终端和每条独立供电线路终端均要安装接地保护装置,其安装、测定工作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并将测试结果每季度上报管理队,电气管理员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考核100元。

4 第38条: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否则考核罚责任人100元。

七、小型电器管理

第39条:小型电器的领用,应由使用单位开票,填写清楚安装或更换、使用地点、数量,经单位领导签字到管理队审批后,发放。

第40条:因工作需要而在井下移交的小型电器的,应由交接双方会同小电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律按电器原值处罚,私自转用按丢失处罚。三台(含三台)小型电器不上板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41条:小型电器停止使用后,领用单位或交接后的接收方应负责及时回收上井,入库并消账。如停用三天后不上井的,每拖延一天考核回收单位20元/台。

第42条:丢失或因维修、回收不当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必须由维修、回收单位在电气维修班办理登记手续。丢失或损坏的由管理队按原价做表上报并考核。

第43条:小型电器使用、发放或回收入库,包括退换必须在三日内完成。发放和入库均需当事人双方对面检查验明,后遗问题由接收方负责。

第44条:电气维修班要严格做到帐、卡、物、牌、微机五对口。对井下长期闲置的小型电器,电气管理员不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回收上井的,在处罚有关单位责任的同时,对电气管理员也同等考核。

第45条:本安型、非统管防爆小型电器、灯具入井管理

本安型电气设备由机电科管理队电管员统一编号、建帐管理。本安型电气设备入井前,由使用单位通知机电科管理队电管员现场验收检查、编号后方可入井。本安型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计划购置、使用、维修,机电科管理队电气管理员定期进行检查及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使用单位整改。未经电管员检验、编号入井的本安型电气设备,按电气失爆进行考核,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非统管防爆小型电器(如:司控道岔控制电器等)入井必须经电管队防爆检验员检查防爆性能并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未经防爆检验入井的,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灯具入井必须由机电科电管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申报计划购置,编号、建帐管理,纳入防爆型电气管理范围,使用单位领用时须持有领导签字的领用申请,填写使用地点、用途及数量到电气管理班 开领用单,小型电器收发员按领用单发放并现场验收、贴防爆合格 证;未经防爆检验、编号入井的灯具,按电气失爆进行考核,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因井下施工,需要入井使用的非防爆电气(如电焊机、电锤、测量工具等)。必须持有矿调度会审批的使用申请报告或安全技术措施,

5 方可入井使用。否则按电气失爆给予考核;任人送三违学习班。

八、电缆、负荷线管理

第46条:全矿井下使用的动力电缆,一律由机电科负责,管理队统一管理。电气维修班负责新进橡套电缆的领取、试验、编号、注册、建账工作,凡入井的电缆要详细记录安装使用地点、规格、型号、耐压、长度、日期等。对修补待用电缆也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修补时间,电气试验情况等。

第47条:实行牌板管理,注明电缆使用地点、型号、规格、长度、起止地点、电压等级,并根据井下生产动态及时予以更正。

第48条:电缆管理和领用规定

(1)对4mm2以上的电缆,要在电缆橡胶外套标注电缆规格、长度、编号等。

(2)使用单位领用电缆时需提供供电设计,开据电缆领用单,经管理队批准后到电器修理班领取。

(3)凡井下安装的电缆,其长度必须与领用长度相等。如现场检查电缆编号被剥除的,领用后未经使用而丢失的,按原价值的2倍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情节严重的,上报矿处理。

(4)低压橡套电缆,任何人不得擅自截断。安装时剥头长度不得超过350mm。否则,按多截电缆长度价值予以考核。

第49条:井下电缆应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吊挂。因吊挂不当致使电缆损伤,每发现一处,考核责任者100元。

第50条:井下电缆,未经电气管理班同意,不准擅自转用,不用的电缆一律由领用单位打上井,由管理队监督执行,在限期内不上井的按丢失论处,停发责任单位电缆,影响生产责任自负。需要转用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行。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51条:煤电钻电缆管理

(1)煤电钻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缆、电缆外壳完好情况。打眼时人工推力不得超过电钻额定功率,打完眼后,应将综保开关把手打到停止位置,并将电缆撤到以下位置盘放整齐。

回采工作面:上风巷——距上出口不少于30米;

机巷——距下出口不少于20米;

掘进头:在扒矸机后面不少于10——20米; 否则,每发现一处考核使用单位100元。

6 (2)煤电钻维修工责任:每日不少于一次对煤电钻、电缆及综保开关做全面检查,并作就地跳闸试验。同时监督检查打眼工按章操作,否则不准离开现场,上井后填好试验记录。

(3)煤电钻电缆上不得接任何形式的接线盒或插销开关。煤电钻电缆末端至少每月应截去150mm,并将截取段送管理队登记保存,否则每少一截或一处,考核使用单位20元。

(4)凡发现煤电钻综保开关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电缆破损、电钻失爆的,考核维修单位300元。使用单位造成事故者,按规定查处。

第52条:电源和负荷电缆、操作线的管理

(1)维修工责任:每日对电源、负荷、操作电源、电机、开关、按钮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好发现的问题。

(2)扒矸机司机责任:放炮前必须将离迎头30米内的电缆、开关防护好,放炮后将电缆吊挂整齐,否则因炮崩、矸砸损坏的电缆、电器者,追查扒矸机司机责任。

第53条:通风区在建风门时要将电缆穿墙管预留好,风门两侧分别不少于6根线管。凡发现电缆穿风门无线管的,给予通风区每处100元考核。

第54条:机采面电缆的管理

机采电工责任:电缆接头、托架及卡子完好,电缆长度适当,安全保护灵敏可靠。

煤机司机责任:电缆必须随时全部保护在托架内,防止铁梁、铁柱、矸石挤压。

一根新煤机电缆或二根旧煤机电缆服务一个机采面的生产周期,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缆报废按原值考核,能够修复的按原值50%考核。

第55条:严禁将带电电缆、闲置电缆封闭在不通风的巷道内,确须封闭的由通风区通知使用、维修单位撤出电气设备,否则考核通风区200元,通知不收的考核使用、维修单位各200元。

第56条:每月由维修单位对掘进系统的电缆测定一次绝缘阻值(不低于2兆欧)。若三相对地绝缘电阻低于规定或不均匀系数达到1.4倍时,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或更换电缆,并保证掘进工作面杂散电流不超过180毫安。

第57条:拆除后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经电缆组核准后验收,凡验收长度与领用时不符者,其缺损部分按照原值考核责任者。

第58条:上述诸条中有关电缆、负荷线的价格均按集团公司规

7 定的计划价计算。考核每月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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