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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管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集团本部(含驻外办事处)、其他子(分)公司。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对集团公司上述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定编、统一购置、统一保险、统一大修、统一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称车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车辆管理各项工作,决定车辆管理重要事项。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 员:集团计划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车管办),负责车管日常工作。主任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集团办公室主任、集团办公室分管主任及集团计划财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车辆定编

第五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由车管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依据本单位班子成员数,兼顾各单位主营业务性质等实际情况。

1、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矿井现有副矿(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以下均同)原则上每2人配备一辆小车,矿副总师原则上每3人配备一辆小车。基建施工单位和其他托管单位,视工程项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定编。

2、其它子(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定编。

3、各单位生产用的大货车、特种车不统一定编,可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定编。

第六条 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它子(分)公司公务车价格配备标准: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5万元;其它公务用车不超过25万元。

子公司班子成员用车标准报车管领导小组审批,其它公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第四章 车辆购置

第七条 车辆购置。严格执行年度车辆购置计划,无计划不得擅自或变相购置,由车管办负责统一购置,购车资金由使用单位承付,资产相应进入使用单位。 第八条 车辆更新。坚持先淘汰后更新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新车辆。

第九条 车辆采购。采取招标、竞价购置等办法,由车管办负责实施。

第五章 车辆保险

第十条 集团本部所属(含托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各类车辆保险,由车管办负责集中统筹管理,不得自行办理。

本部及驻外单位的各类车辆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车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车管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社会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并积极协助投保单位办理出险时的各项理赔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险统筹的机动车辆,须在保险期截止前15日内,报车管办申请续保。

第六章 车辆大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车辆大修计划报车管领导小组审核,列入所在单位年度工程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车辆大修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报车管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大修,无计划不得擅自或变相大修。

第十五条 车管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具备车辆大修资质、质量好、服务优、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厂家,各单位不得擅自到定点以外的厂家大修。

第七章车辆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报废。

1、非营运载客汽车9座以上使用10年,9座以下(含9座,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15年。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一次修复费用为同型号新车价格的50%以上的。

3、因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需向车管办提出申请,由车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抵帐的各种车辆,由车管办组织各单位纪检、计划财务等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抵帐,不得擅自作价抵帐。

第十九条 凡需出售的老旧车辆须经车管办组织各单位纪检、计划财务等部门联合进行车况评估作价,报车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公开拍卖。对报废车辆不能过户的,出售给废品收购公司处理,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外单位欠款、欠物所收抵帐的各种车辆,必须及时交车管办统一调配。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做到帐、卡、物一致。要认真填写《现有机动车辆登记表》、《汇总表》报送车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车管办对各单位上报的登记报表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机动车辆情况,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部门对本单位的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兼)职车管人员。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车管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无计划以及变相擅自购车的单位,除车辆收归集团公司外,还将给予等额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处置车辆的,除车辆处置款全部没收外,还将给予等额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车管工作较好的单位,集团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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