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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标本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病理科标本验收规范

(一)病理科人员对病理学检查的申请单和送检的标本应严格核对。验收人员必须:

1.同时接受同一患者的申请单和标本。

2.认真核对每例申请单与送检标本及其标志(患者姓名、送检单位和送检日期等的标记)是否一致;对于送检的微小标本,必须认真核对送检容器内是否确有组织。发现疑问时,应立即向送检方提出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情况。

3.认真查阅申请单的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楚,包括:①患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送检单位(医院、科室)、床位、门诊号/住院号、送检日期、取材部位、标本数量等],②患者临床情况[病史(症状和体征)、化验/影象学检查结果、手术(包括内镜检查)所见、既往病理学检查情况(包括原病理号和诊断)和临床诊断等]。

(二)验收标本人员不得对申请单中由临床医师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改动。

(三)下列情况的申请单和标本不予接收: 1.申请单与相关标本未同时送达病理科; 2.申请单中填写的内容与送检标本不符合; 3.标本上无有关患者姓名、科室等标志; 4.申请单内填写的字迹潦草不清; 5.申请单中漏填重要项目;

6.标本严重自溶、腐败、干涸等; 7.标本过小,不能或难以制做切片;

8.其他可能影响病理检查可行性和诊断准确性的情况。

病理科不能接收的申请单和标本一律当即退回,不予存放。 (四)临床医师采取的标本应尽快置放于盛有固定液(4%中性甲醛,即10%中性福尔马林)的容器内,固定液至少为标本体积的5倍。对于需作特殊项目检查(如微生物、电镜、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标本,应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固定或预处理。 (五)病理医师只对病理科实际验收标本的病理诊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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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标本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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