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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诊部管理工作制度

目录

1.门诊工作制度

2.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3.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4.门诊“首诊负责制”

5.门诊病历规范化书写制度

6.门诊部便民措施

7.门诊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特别是内、外、妇、儿等科)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部共同商量。

3、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医院和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

4、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科主任、主任医师定期出门诊 ,解决疑难病例。对某些慢性病员和专科病员,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5、对高烧病员、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员,应提前安排门诊。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项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

9、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报告。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1、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洁,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12、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13、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1、专家门诊由已取得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2、专家门诊由门诊部负责日常管理,专家门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科室应安排相应职称人员坐诊,并提前一日向门诊部汇报。

3、专家接诊要做到优质服务,对病员认真负责,诊查耐心细致,不得敷衍马虎,病历记录应合乎要求。

4、如遇疑难病员挂普通门诊号就诊,首诊医师应热情接诊,先做好必要检查后,再请专家会诊,已在专家门诊确定诊断的病员,复诊时可挂普通门诊诊治,医护人员不得推诿病员。

5、门诊部要做好专家门诊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门诊设独立诊室,诊室门口挂出诊专家的姓名及科别标志,以便病员监督。候诊护士要切实维持好就诊秩序,指导病员就医。对就诊患者多的一些名专家设候诊护士专人负责该诊室的候诊工作。

6、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需另行挂号。慢性病经普通门诊医师检查后需看专家门诊者,可嘱病员下次门诊时挂专家号看病。

7、专家一般每周安排两次半日门诊,门诊部随时根据该专家接诊患者的人次的增加,调整其开诊的次数。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1、诊断证明书主要用于证明疾病诊断,出具时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病情较复杂、一时难以确诊或需要其他科室会诊者,待诊断明确后再出具,避免使用“待查”一词。

2、诊断证明书应由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科医师出具,出具诊断证明书除专科医师签名外,还需加盖处方章。跨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及进修、实习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均被视为无效,医院不予盖章。

3、患者病情的诊断应有相应的理化、影像学检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出具诊断证明时应附有病历和相应的检查

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的主要处理意见须慎重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出原则性建议,并记入门诊病历,以备查考。休息期限要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确定,严格掌握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休息期限不得超过1-2周,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一个月,如需继续休息应在门诊复查后再行续假,休息天数应大写,最好标明起止时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处方章。

5、医师在未当面诊治病人的情况下不得出具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假证明、人情证明,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引发严重后果者,将由个人承担责任。

门诊“首诊负责制”

“临界疾病”是指病情复杂、涉及到的疑难、危重病员和严重的复合伤患者。在门急诊处理这一类病员时,由于相关各科多考虑专科病情,因而在会诊时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这样不仅延误病情,是医疗事故的隐患,且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加强临界病员的诊疗管理,充分发挥医院整体功能作用,是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将制定如下规定:

1、对非本科范畴疾病患者和“临界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对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按照“六有一签名”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2、各科室在门、急诊处理“临界”病人时,首诊科室值班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认真体检,按要求完成门诊病历的记录及必要的检查和处置,对因不给患者检查或处置所发生的医疗性问题,由首诊医师承担责任。

3、“临界病人”病情特别严重或多处复合性创伤,首诊医师应先给予初期急救后再邀请相关科室会诊,被邀请会诊的科室或个人应随叫随到,抢救急、危、重病人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内到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否则,对其产生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会诊医师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4、“临界病人”经会诊后仍得不到妥善处置时,首诊科室应报告医务科或门诊部办公室,非办公时间请示院总值班,必要时组织相关科室讨论。

5、确定收治科室,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影响病人生命安全的专科伤病情确定。

②相关科室的病情相仿时,以观察处理对患者最为有利的科室收治。

③在难以确定收治科室时,门诊部、医务科及总值班有权酌情裁决,各科均不得拒收。凡因拒收造成的医疗纠纷或故事由拒收科室和当事人承担责任。

④凡由门急诊值班医师签急诊住院证的患者住院时,病房值班医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收治或介绍到其他医院,以免延误病情,如有特殊情况应请示科主任或医务科,医院总值班,做好协调处理。

门诊病历规范化书写制度

1、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①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外填、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②各种病症、体征均须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③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书写,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④简化写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⑤度量衡量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⑥日期和时间的书写应规范。

⑦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及日期。

⑧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2、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①要简明扼要,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病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②初诊必须系统体格检查,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再作全面体检,病情如有变化可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③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具体到分钟。

④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的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⑤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意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⑥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记录力求详尽。

⑦门诊医师对初诊病员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门诊部便民措施

1、增设导医服务,门诊大厅设专职导医护士,及时为患者导医、导诊,尽量帮助患者解决就诊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2、对老、弱、残重患者提供导医全程陪同就诊,免费为病人提供开水、茶杯、轮椅等服务。

3、门诊大厅设服务台,为病人提供健康咨询、寻医问诊、解答疑难、发放化验单等服务。

4、增开简易门诊,按相关法律法规为老年慢性病长期服药患者开具简易处方和常规化验单释疑。

5、对持老年优待证、老干部证、特困证及现役军人减免挂号费1元。

6、按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为特困人群就诊提供优惠服务。

7、门诊大厅设触摸查询台,给患者提供医院各种信息(查询药费,检查费,专家门诊、专科门诊的开诊时间安排表及医院简介等)。

8、开展健康教育,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定期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为患者免费提供就医信息。

9、门诊大厅免费供应开水,提供一次性茶杯。

10、实行无假日门诊。

门诊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为给病人提供宽松就诊环境,利于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落实优质服务举措,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要注意病人的隐私保护:

1、门诊在为病人进行诊疗活动时,要做到一医一患一诊室,其他病人均应在诊室外等候。

2、门诊要安排足够的导医分诊护士维持就诊候诊秩序,确保病人就诊有序。

3、重点科室、重点部位要设有屏风、隔帘或其他遮隔措施。

4、医护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暴露部位的检查、治疗时,要向病人详细说明检查的目的、方法和要求,以取得病人的理解与配合。检查治疗时,手法要轻柔,注意其他部位的保护。

5、医护人员在为异性病人检查治疗时,应由其他护士陪同在场。

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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