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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室是设置在各学院的承担实验、操作、训练等教学任务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的实验室,包括计算机(含CIT)房、语音实验室、画室、琴房、音乐专用教室、设计(或美术、制作)室、标本室、摄影室、电教室及其它各种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基地(如盆景园)等。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服务。

(一)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制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实验分组,做好实验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实验考试与考核,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要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逐步扩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三)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全校学生开放和对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室必须做到:

(一)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无条件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

(二)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还必须建立学生实验守则、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日志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且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六)符合学校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贯彻合理规划、资源共享、专管专用的原则,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包括新建、改造、更新、维修等)实行“项目管理” 制,报建流程如下:

(一)报建单位到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领取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二)报建单位提供实验室设置的论证报告;

(三)教务处组织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根据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本条例第六条)和报建单位现有实验室管理的年度考核成绩提出论证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及时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可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均应将所得收入的一部分补偿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一、管理体制、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教学副院长主管本院实验室工作。学校教务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领导会同学院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评估检查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按照教学功能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属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设置、建设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等,对实验室的建设进行验收,对实验室教学与管理等进行评估。

二、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实验室主任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和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及维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管理细则),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各项物资的增添、外调、外借、报损、报废等申报事宜;

(五)负责本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六)定期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依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性质,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实验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帐和卡三者完全相符;

(二)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三)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四)当好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助手;

(五)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维护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做好实验室的日志和登记工作;

(七)遵守和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还须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实验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二)负责新的实验教学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四)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学生实验工作;

(六)高级技术人员应有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室规模较小,人员编制不够时,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职责由在岗教师承担。

第十九条 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承担理论课教学的教师担任,以便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书交实验室主任,经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下发给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并会同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排好实验课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实验课时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教师安排。

三、设备、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四、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保留近五届学生的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应急措施,报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不健康及与本实验室性质不相称的活动。

六、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详细列报实验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会同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一定数额的实验基金,由教务处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经费(基金)用于实验教学的消耗、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任何收费项目须报经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后,报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实验室考核评估活动,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年终考评体系,并作为报建实验室的重要依据。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实验室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验室将从重处罚,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令整改直至撤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较低、年工作量大大少于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将进行调整或撤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遗失、泄漏等责任事故,或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室内脏乱,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差,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参评选先进实验室。如属个人责任,除进行赔偿外,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给保健津贴,确保其劳保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置在各学院的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江西财经大学共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奖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基础实验室项目(以下简称“共建实验室”)管理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共建实验室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实验教学和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围绕经济及社会发展等方面,满足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

第二条 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教务处是学校管理共建实验室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共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指导共建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组织学院申请共建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共建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对共建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共建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落实共建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分配有关实验经费。

第三条 学院是共建实验室建设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共建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共建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编制共建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和建设预算报告,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三)负责共建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四)配备共建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学技术队伍;

(五)负责共建实验室的教学日常管理,编写实验教学资料,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制定共建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对通过财政部评审立项的共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学校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有关学院根据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安排,组织专人负责实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共建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拨付。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等按照学校有关物品采购规定,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共建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凡在建设完成需扩建的,应纳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建设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递交建设报告,并经学校批准,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共建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八条 共建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立项申请书编制的时间。建成后,应向教务处提出验收申请,教务处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确因学科发展需对共建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共建实验室按照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体相关规定、程序,由学院具体组织日常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和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共建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加强共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应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 共建实验室是教学、学术基地,不允许任何个人或部门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值班人员职责

一、中心主任每学期根据本学期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值班表。

二、值班人员必须坐班,坐班地点为二楼网络中心办公室,时间以学校上班时间为准。

三、值班人员必须对当天所有实验室的设备安全负责,负责实验室开门,检查实验室的设备完整无缺,并登记检查情况,要求上课老师签名。平时不定期对实验室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四、值班人员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以及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完成学院领导及中心主任交待的任务。

五、遇值班中途有急事,必须在安排值班工作的情况下,经请假方可离开,并且注意关好值班室大门。

六、若因临时工作值班人员需要调班,要自行与其他人员协商好,并经中心主任同意。

七、值班人员必须登记好值班日志。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技术岗位职责

一、负责实验教学中心使用的计算机及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与有关部门配合,完成教学辅导和实验指导工作。

三、保证全体教学设备正常使用,完好率达95%。

四、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装、调试及实用软件的安装及调试。

五、负责设备维修,及时排除故障,定期全面检修,确保教学正常进行。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六、负责计算机教学网络和其他外部设备故障的排除,保证集线器、网卡及其它外设的完好,保证网络通讯的畅通。对维护使用的仪表、仪器、笔记本等工具负责保养维护。

七、负责内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保养保修。

八、完成学校、学院及其它中心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除服务器机房、教师备课机房外,其余机房从物理上与互联网隔离

二、与互联网相联的机房建立值班与上机签名制度,保证每台上网机器有记录

三、学院网站的密码应院信息安全责任小组组长掌握,信息安全小组组长有权对网站的开放、密码的更改以及内容的修改做出适当的安排。

四、网站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网站安全,从技术上保证尽可能高的安全级别。

紧急情况预案

一、当接到上级明确指示我院实验教学中心的设备有如外来势力破坏、有害信息入侵等突发事件时,首先关闭服务器,并通过网站建设人员直接删除其中内容。

二、除服务器机房、教师备课机房外,其余机房从物理上与互联网隔离

三、与互联网相联的机房建立值班与上机签名制度,保证每台上网机器有记录

四、学院网站的密码应院信息安全责任小组组长掌握,信息安全小组组长有权对网站的开放、密码的更改以及内容的修改做出适当的安排。

五、网站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网站安全,从技术上保证尽可能高的安全级别。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证执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二、树立服务意识。为教学、科研服务。为老师、同学服务。培养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不计得失。挣挑工作重担。

三、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公德。认真执行学校和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循私情,不搞特殊化,不利用权职搞不正之风。

四、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协作。搞好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帮助,互补图推诿,共同做好工作.

五、发扬事实求实精神,注重调查研究。事实求实地处理各种问题。严禁弄虚作假

六、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本职工作,注重质量,勇于创新,努力提高工作文化水平。

七、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行业荣誉感,爱护集体,关心集体。

八、尊敬师长。爱护同志,热情待人,讲究礼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仪表卫生,爱护公共财物,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

九、加强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安全保卫制度

一、切实执行《江西财经大学安全保卫责任的若干规定》,制定个工作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个工作室及备的安全。

二、加强安全法制教育。经常进行防火、防水、防盗、防毒、防破坏的宣传。与学校保卫处密切配合。搞好防范。

三、贵重设备、易燃、易爆、有毒药物等危险品均应有专人负责。

四、非教学光盘均由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办妥严格批准手续。

五、每天下班前必须水源、电源、门窗关闭情况进行检查。对 消防设备经常经常检查外,还需每月全面检查。

六、每季度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将查。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规定

一、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要用于本院教师、本科生及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开展专业课教学、毕业设计,以及本院教师完成科研课题使用。

二、教学计划内的使用以教务处安排的正式教学任务通知书为准,其他情况凭院领导的批示使用(见信息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实施细则)。

三、外院系要借用本中心实验室必须缴纳一定的设备维护、人工费及管理费。

四、每个实验室要建立专用的帐册,登记实验室设备清单,设备增减情况以及使用情况。每次上课以前均要任课教师签字,注明使用基本情况,便于统计与检查。

五、值班人员每天要检查教师使用实验室的登记情况,上课前及下课后,均要与任课教师一起清点设备,以保证帐实相符,若不一致应请任课教师签字证明,并尽早报告。

六、若有设备损坏或缺失,上课班级及教师要负责追回或赔偿,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七、各实验室的设备不得随意调进调出,以保持设备的相对稳定,便于检查保养。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规定

一、保证本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加强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使之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

二、为使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单价、特点、性质和用途建立帐本。

三、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帐目登记制度,及时填报设备的增减及借用情况。

四、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遵守借用手续。详见“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实施细则”。

五、实验教学中心的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

六、如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按“实验教学中心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应条例进行处理。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本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资条件,必须合理使用,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使之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

第二条 对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当掌握使用维护与计量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管理的目标------对仪器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效能,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 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本院所有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交接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报表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方针和分类原则

第五条 为使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首要的工作是按照仪器设备的单价、特点、性质和用途建立帐本。

1、单价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品,应建立低值品帐进行管理。

2、单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帐进行管理。

3、单价在3万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精密贵重设备档案进行管理。

4、教学和科研用的消耗器材和易耗品,也应填单建帐进行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分类原则:采用原国家教委编印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人类目录》手册,按照四级分类方法-------一级分为16大类;二级分类是物资属性、使用方法;三级分类是根据仪器设备的结构特点、性质和用途;四级分类是仪器设备的名称。这些分类是建立三帐一档的根据。

第七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帐目登记制度,及时填报设备的增减及借用情况,如实反映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变化的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要经常和校产处核对帐本,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八条 第八条

在抓好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的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努力掌握和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仪器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

1、要求设备帐目登记齐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随机技术资料齐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

3、场地整洁干净,仪器设备使用分类存放、摆列有序。

4、仪器设备有专人保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有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维护修理规则等)。

2、精、贵、稀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上机操作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

3、精、贵、稀设备设有使用履历簿,及时记录,登记运转、维修、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4、使用,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 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台件数/设备总台件数╳100%

5、积极钻研技术,开发设备的功能,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设备利用率=年实际使用时数/年计划使用时数╳100%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院内各系、办公室等单位借用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按信息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实施细则借用手续。

2、精、贵、稀设备原则上不借往院外。校内互相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3、借用设备都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记录使用情况。

4、外院借用本院仪器设备,必须经领导同意,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并到实验教学中心办理租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修:

1、仪器设备要经常性地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按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通电和校验。机器现故障必须尽早报告并联系修理。

2、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自行拟订维修与保养制度。 第十三条

每天由值班人员对当天开放的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查,每月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会有有关人员检查各实验室的设备,每学期期初与期末分别对所有设备进行普查工作。每次检查均要记录设备完全情况,每天检查情况在值班工作表上登记,月度工作检查情况应登记在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工作日志上,学期期初与期末检查情况,应写出专门的设备清查报告材料。

第十四条

抓好仪器设备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防止灰尘及污染等。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设备计划购置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及实验要求,经学院领导同意,应及时向学校申请购置仪器设备计划,争取尽早列入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购置计划,并协助有关部分选购好设备。

第十六条

自制设备或订购非标准设备,按照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和试用。考验一定时间(3---6个月)再正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符合技术性能指标和技术条件后,再由校产处办理建帐手续。

第五章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实验教学中心的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

1、中心主任应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修和维修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2、在实验室做实验或上课的教师必须向学生宣传机房设备的使用规定,并对本次实验室的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3、中心保管员必须经常整理设备帐簿,并且按要求发放消耗品。

4、其它人员必须在中心主任的安排下,各负其职,团结协作。 第十八条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失误;

6、由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重大损失,除照章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赔偿的计算办法信息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处理规定。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物资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减少设备器材的损坏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含设备器材及有关消耗品,下同)损坏、丢失和浪费的,原则上均应赔偿。但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可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造成事故人员的一贯表现、事故后的认错态度及受损价值大小,分别轻重,酌情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三条

由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失、积压浪费的,应给予赔偿;

1、不按批准计划清单要求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订购器材,而是讲情面,图私利,慷国家之慨订购不适用或劣质产品造成损失的。

2、物资验收时,验收人员不验明数量,不检查包装完好状况,提货不及时,违反物资提运要求等而造成少件、破损、罚款而带来损失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间验收造成损失的。

3、保管物资的人员违反物资保管要求和操作规程,物资不分类无标志、堆放杂乱,进出库物资的帐物不清,手续不全造成损失的。

4、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5、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在使用人员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6、工作时擅离职守或自行兼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造成的损失的。

7、因玩耍打闹损坏物资而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物资损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报学校有关部分同意,可免于赔偿;

1、由于专业调整,改变实验教学计划,变更安装物资场地,或学院未作安排用房,撤销科研课题或改变科研方向等原因,物资已购入库或已订货,经交涉不能退货造成物资积压的。

2、因物资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临时停水、停电,一时难采取应急措施,确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

3、因器材物资使用年久,超过或接近耐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4、经有关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进行设计性实验,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5、由于缺乏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6、易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和自然耗损的。

7、过去已有损坏记录一次以上(含一次)的设备,经过修复未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或不测自然灾害,责任人员难于避免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应责令当事人作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一贯不爱护物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要求,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和所换零件材料的价值。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第七条

赔偿幅度

1、因工作疏忽,不了解制度,无意造成物资的损失,可按损失的30~70%赔偿。

2、不遵守制度,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而造成物资的损失,按损失的70~100%赔偿。

3、不按规定的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物资保管人员擅自出借物资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以及一些民用性较强的二用物资(如录相机、照相机等)遭受损失的,均按受损失前核定价值的100~150%计算赔偿费。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物资转给所办经济实体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按第三条幅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和表现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应有的赔偿费。

第九条

凡受损、丢失的零配件、材料中属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或类似贵重而民用性强的物品,如放射源、液、气等有碍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物品、剧毒、易燃易爆和物品,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外,还须详报情况,精确记载,听候处理。

第三章

处理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条

发生物资损失、丢失事故时,当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主管。有关领导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析情况,并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迅速报告院保卫处和设备科,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不含危险品)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定期上报校产处备案。凡已作处理的结论,应记载在实物记帐本或仪器设备档案内,并进行物资帐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批准赔偿处理的权限

1、属低值、易耗品及一般材料、试剂原料(未含危险品)由教研组(科研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批次在500元以上,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校产处审批。

2、属危险物品的试剂原料的损失,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校会同院保卫处审批,报主管院领导备案。

4、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单位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经校产处核查,报主管院长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如一时无法交清者,本校教工、学生申请分期交纳,由财务处在工资、助学金中分扣款。如出租的设备被损坏,赔偿费按被损前价格计算。由租用单位一次交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实施细则

为完善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等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程序,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备借用原则上以在实验教学中心使用为主,外借为辅。

二、院内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外借教学仪器设备,借用人需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与借用时限,并有关人员批准。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到院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如合作科研等),应在不影响院内工作的前提下,经院长审批方可借出,并缴纳一定的维修与管理费用。

三、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等贵重设备的外借需经院长批准,在实验教学中心内部借用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光刻机、硬盘、活动硬盘、光驱、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小型设备的外借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在实验教学中心内部借用经系主任与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协商同意。

四、经过批准后,借用人必须持批准件到实验教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在教学仪器设备借用本上填写所借用仪器设备的有关项目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及地点),并在借用人档签名,批准件存档。

五、计算机整机一般不外借,少部分承担了省级以上课题或博士论文写作的教师确有必要借用的,需要经过院长批准方可,并应从严掌握。

六、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到期后应及时交还实验教学中心,中心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并在借出登记簿上注销。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填写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报批表,按学院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任何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而擅自将教学仪器设备借出,属于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丢失、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品的范围包括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它包括:打印纸、打印机色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零星用品。

二、物品的采购必须经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准后才可执行。经批准的购置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物品采购进校后,应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合格后,凭入库单、发票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到设备科或后勤管理处理办理登帐手续后,方能报到财务处。

三、物品的管理

1、学院的物品均应按学校校产处规定的分类进行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二级分类帐和明细帐,及时做好物品的增减记录;学院财务处(或财务部门)办理物品的报帐并按有关的财务规定科目分类设置总帐。

2、各单位应制订物品管理员和仓库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物品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学院物品帐册的要求做好登帐工作,并于每年12月份和设备科进行对帐。仓库保管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应作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整洁方便、帐物相符。

3、物品领用、借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人填写领用或借用单,经负责人批准后方能领出。领用单和借用单,作为记帐的依据应妥善保管,如使用人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所借用的物品应予归还或办清手续。

4、物品的丢失、损坏、盘亏、应区分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5、对确实失去使用功效的物品,可予以报废。报损、报废的物品应由有关人员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经校产处同意后方可处理。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安排并检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2、根据教学需要,负责制订本实验室长远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的建设、改造计划,负责编报本年度物资申请计划。

3、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科研任务的要求,组织制定学年实验教学计划,不断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介绍和采纳新的科学实验手段。提高技术水平。

4、全面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加速管理现代化。

5、领导和组织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实施实验室工作计划,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的质量。

6、有计划地以各种途径对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

7、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组织安排对外服务工作。

8、督促检查实验室计划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9、努力提高业务和科学管理水平,承担和实验教师相似的工作。

电子商务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支持师生开展科技活动,规范实验中心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开放实验室,重点对校内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科研人员开放,开放实验室严格遵守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开放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其他时间与实验老师预约。

三.进入本实验中心,请自学遵守实验中心有关规定,并自觉登记,按照实验老师指定的位置做实验。

四.参加自由选题项目的师生,如毕业设计、数学建模比赛等,由指导老师和学生提前向实验室申请。

五、发现仪器有故障,及时报告老师,以便妥善处理。

六、未征得老师同意,不能动用其它实验设施。

七、实验完毕,整理好仪器设备,征得老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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