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
性別:年月日(西元)
保 證 人: 姓名電話: 服務機關:國立中央大學或 商 號與被保證: 人 關 係
□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居留□在臺灣地區定居之下列事項: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年日
請於框內黏貼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籍人士)影本,並請繳驗正本(驗畢發還)
保證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正面)黏貼處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處 受理人員核章:承辦或面談人員核章:
壹、保證人資格: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1人為保證人:
(一) 探親、探病、團聚、奔喪案件:
1.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3.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5人。
(二)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來臺參訪案件:
1.邀請單位之負責人,其保證對象無人數限制。
2.邀請單位業務主管,其保證對象每次不得超過20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由依親對象
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為保證人;在臺灣地區無依親對象、二親等內親屬,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覓二親等內親屬者,始得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三、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保證。
貳、其他事項:
一、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
二、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時,被保證人應於1個月內更換保證,逾期不換保者,得廢止其許可。
三、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
節輕重,1年至3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四、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訪案件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
單位印信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保證書一張,並附團體名冊)
五、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保證書應蓋公司章及負責
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