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申请更改姓名的问题
一、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 因父母离异更名;
(2) 再婚子女更名;
(3) 被收养人更名;
(4) 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5) 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6) 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7) 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寸甲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刚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户政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户籍政策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的
1、前置条件: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若符合条件更改的提供相关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可申请变更;
2、申请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姓或母姓的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姓名登记过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更改姓名
(一)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监护人前来书面提出,并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父母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
(8)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9)16岁至18岁的在校学生,需学校出具同意更改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