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甲方:
乙方:
2009年12月09日,王以长驾驶浙JH5109号轿车在104国道线1711KM+500M 处与临海市汇墅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括苍镇里程村行人陈大众当场死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叁拾伍万伍仟元整(355000.00元),现乙方已领伍万元整补偿款(305000.00元),余款叁拾万伍仟元整(305000.00元)暂扣临海市交警队财务室,由王三明接收。
二、甲方承诺在一个月内,使对方领到余款叁拾万伍仟元整(305000.00元)。
三、乙方(受害者家属代表)承诺配合甲方为办理相关事务所需的手续,并承诺不设置人为障碍。
四、如甲方在一个月内,不能承诺交款条例,甲方将补偿乙方贰万元违约金。
五、双方一致同意由王三明为本协议的调解人,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之起生效。
甲方:乙方:调解人:
2010年 月日
协 议 书
陈大众因车祸亡故,对方共赔偿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扣除火葬做坟共一次领取币伍万元,共计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整,根据家庭成员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首先陈大众生前做包装箱共借民间人民币壹拾肆万元,由钱利群、许建林共领出还款。
二、陈大众之子陈宇康尚未成人,由母亲许利芳抚养成人,其生活共计陆万陆仟元整,由许利芳存入银行,由钱利群输入密码并保存,取款时,需两人持身份证共同领取。
三、陈大众父母亲(陈炳根、金如琴)生活费捌万叁仟元整。
四、火葬、做坟等的余款全部加入陈宇康银行帐户。
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日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