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
李长权,男,汉族,现年55岁,小学文化,家庭住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大坪子普组。
李长几,男,汉族,现年43岁,小学文化,家庭住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大坪子里组。
李正先,男,汉族,现年61岁,小学文化,家庭住址: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李家寨里二组。
被申请人:
张阿六(又名张阿文、郑国文),男,汉族,现年42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陶孔村马家庄一组人,现服刑。 杨发荣,男,汉族,47岁,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黄泥村委会小寨子组人,现服刑。
申请事项:
要求按(2011)龙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阿
六、杨发荣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尾欠李长权1400元、李长几1000元、李正先1100元。
申请理由:
2010年9月13日22时许,被申请人张阿
六、杨发荣在龙新乡黄草坝村320国道旁,盗走申请人李长权关在窝棚里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牯子牛,盗走申请人李长几关在窝棚里的一 1
匹骡子,盗走申请人李正先关在窝棚里的一头牯子牛。后龙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张阿
六、杨发荣。2011年3月21日,经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龙陵县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张阿
六、杨发荣赔偿申请人李长权经济损失5000元、李长几3900元、李正先3800元。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李长权收到3600元,李长几和李正先收到2900元,尚分别欠三人尾款1400元、李长几1000元、李正先1100元,至今近三月了还未收到。因我们三个申请人家在农村,经济上不是很宽裕,加之进入农忙季节,给我们三家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先恳请龙陵县人民法院帮助追缴被申请人张阿
六、杨发荣赔偿我们三个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尾欠共3500元,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龙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长权
李长几
李正先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