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花溪口大桥新建项目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单位
乙方因花溪口大桥工程建设的需要,临时使用甲方集体土地,甲方对乙方依法使用其土地,用于花溪口大桥建设临时用地表示坚决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现就有关临时用地事宜达成共识,协议如下:
一、使用土地面积、类型、座落及四至
1、使用土地面积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土地亩;
2、土地座落;
3、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土地用途:。
三、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权利及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不得阻碍乙方进场;
2、乙方应依法报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
3、临时使用土地占用耕地的,乙方按照规定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且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破坏土地的耕作层,期满后负责恳复;
4、乙方按照《乐雅高速公路洪雅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占用耕地1200元/亩/年。乙方应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金额为
类型为,补偿标准元/亩,乙方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补
偿金额为(小写元)。两项费用合计(小写元)。付款时间和方式:乙方于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日内乡甲方一次性付清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于年月日向甲方付清;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土地,出现违法用地情况有权制止并向县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6、使用临时土地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主体工程尚未完工,乙方确认
需用的,甲方应予准许,并重新签订协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乙方违约未完成土地复垦,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开垦费。
六、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该土地乙方只能作临时取土项目用地,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改作其
他用地,若需改作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必须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洪
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
附:用地(实测地形)范围图。
甲方代表签字(章):乙方代表签字(章):
村民委员会意见(章):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二O一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