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土协议书
甲方:沙河乡土戈村民小组村民罗三(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双江县兴业公司第三分公司杨国新(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慧互利公平、公证的原则,于2013年1月28日,在土戈村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土戈村民小组村民罗三指定的土地内进行起土,支持我县经济、工程建设。
二、共需起土约6万立方,起土期限60天(节假日除外)。
三、起土价格双方协商为每立方1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签定合同即日付款5万元人民币作为起土的费用,超出5万元部分工程结束付清。
四、乙方在起土过程中如发生土地纠纷等有关起土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在起土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由乙方负责处理。
六、付款方式先付款后起土,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双方如有违约将赔偿对方50%的违约金。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起土施工结束付清土方款,此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双方代表人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3年1月28日
《起土协议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