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
2011年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A
委托单位所在省(区、市)/地市区/县市旗:
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名称:西南大学
委培生(以下简称丙方)姓名:B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培养B(以下简称委培生)攻读C专业硕士学位,学制
(
二、三)年。时限:2011年9月至 20年7月。
一、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承担的义务:
(1)承担B(
二、三)年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2)向乙方提供B(
二、三)年学习期间的培养费,每学年D元,共计E元,于录取当年开始,按学年度于每学年第一学期6月底前交付乙方。缴费方式见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缴费须知》。
2.乙方承担的义务:
(1)委培生在学习期间,乙方按《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培养和管理,向委培生提供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学习条件和生活设施。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并按规定通过论文答辩者,颁发毕业文凭和硕士学位证书。
(2)委培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后,为保证其顺利地到甲方工作,乙方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一律寄交甲方,由甲方转给委培生。
二、委培生入学时,一般应将户口、人事、党团组织关系转到乙方(由甲方推荐的在职人员不转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毕业后到甲方工作。若因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或虽能毕业但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者,均由甲方安排工作,并不得向乙方索要培养费。
三、委培生在录取前应与甲方签订合同并交一份到乙方研招办存档备查。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才能向委培生发录取通知书。
四、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若非乙方原因,委培生中断学习,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返回已收经费。
五、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委培生按规定取得学籍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