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烟”卖不得
【案例】
向某在宣汉县五宝镇经营着一家不小的副食批发店,因为人缘不错,所以生意也是蒸蒸日上。春节后,向某一位朋友由于不吸烟,便将一包“软中华”拿到向某处让其帮忙出售,向某碍于朋友的面子,也鉴于“软中华”不愁销路,就同意了。不久后便被宣汉县局专卖稽查人员在例行日常检查时将其查获。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向某代朋友出售的“软中华”经鉴定系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即假冒卷烟),已经触犯上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提示】
零售户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向某一样的情况,往往对陌生人拿来的卷烟抱有相当高的警惕性,却忽略了这些熟人、朋友及自身并不具备辨识假烟的能力,虽然害怕收到假烟,但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所以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出售。这些收来的卷烟即便是真烟,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的卷烟,同样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处罚。所以广大零售户一定要守法经营,切莫因为贪便宜、做人情而因小失大。
《新商盟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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