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3、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4、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二)、办理范围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三)、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5、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以外其他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证书。
(四)、申请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叁份,电子版一份),格式文本见附件2。
2、附件证明材料(一份,编目录和页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6、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承担运营单位检测任务的技术合作协议);
7、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8、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及备案表、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10、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受理并出具预审意见。
(六)、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经办人需持本单位法人委托书办理)----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市环保局接受预审(自申报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要求补充材料或未出具不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市环保局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将预审意见及所有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八)、有效期限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九)、变更与延续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十)、年检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3)。
(十一)、收费:无
(十二)、其他
国家环保总局收到预审意见后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