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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事项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备有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备有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相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5、实验或者检验场所的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检测的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预防和处理处置污染事故的预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运营项目备案表、具有法律效力的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环保总局(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3.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

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通过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

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公示后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并发布公告。

7.获批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后到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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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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