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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矿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煤行管发[2007]3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矿管)局、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特制定《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为推动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强化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 《指导意见》是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必须遵循的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指导意见》的重要性,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吃透精神,掌握相关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把《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内容具体化,并予以贯彻落实。各小煤矿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增强搞好安全基础管理的责任感,对照查找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逐条落实《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完善制度,努力实现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

1、坚持“一杜绝、三下降”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不放松。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力争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原煤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到2010年,全省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

2、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加强对控制指标的考核,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3、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小煤矿从业人员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群众监督员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作用,监督作业现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作业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

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对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小煤矿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的小煤矿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要建立制度,强化考核,把《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逐项予以落实。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考核指标逐级逐项分解,明确和落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责任。要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井下监督检查;确保矿井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确保对排查出的每一项隐患都能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按期整改到位,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要逐项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书面报告。

4、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次数。煤矿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和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同)在现场带班。煤矿要制定下井带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当班工人同上同下,坚持作业现场带班,严格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5、落实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要召开1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解决问题的时限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办公会议必须有规范的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6、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要制定和完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按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要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就近与有资质的煤矿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习,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事故后逃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要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

7、落实安全投入制度。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费用,保证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隐患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煤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1、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必须设立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管理岗位,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在本矿井内和矿井之间相互兼职。到2008年底前,现已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担任矿井技术负责人的人员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学历,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到2010年,现已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担任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的人员必须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省政府令第141号执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资格。

2、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包括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等。矿井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2008年6月底前,各矿井技术管理机构至少应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2010年底前,各矿井技术管理机构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全部配备到位。矿井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矿井兼职。

3、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技术管理责任制。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煤矿技术负责人的各项责任,切实抓好煤矿技术管理工作;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采掘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具体制定和实施,确保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真正得到落实。二是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安排采掘接替工作。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组织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替等方面的管理,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确保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系统完善,运行可靠。三是加强对技术基础工作的动态管理。技术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生产系统情况等进行分析,对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简化矿井生产系统。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和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4、加强现场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强化现场指挥,确保作业现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现场“三违”行为。二是规范井下作业人员的行为。要逐步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煤矿企业要制定详尽的、可操作的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标准、操作细则和操作程序,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要求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上,使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三是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格矿用设备安标管理;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四是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严格按规定确定矿井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五、突出重点,带动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整体水平

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一是严格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即关闭到位;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改委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不再批准(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二是严守“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三条高压线。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报警断电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三是要突出抓好通风系统管理。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和通风设施完善、可靠;严格局部通风管理,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坚决杜绝违规串联通风。四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要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五是要强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联网系统的建设。2007年年底前,所有小煤矿都必须安装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009年年底前,所有产煤设区市、县(市、区)要实现本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传感器要定期调试、校正,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六是稳步推进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

2、加强防治水管理。一是要做好小煤矿的水文地质工作。小煤矿企业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含水层、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至少2套完好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二是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各种积水区的探水线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前进,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措施。鉴于小煤矿防治水能力较弱,全省小煤矿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强含水层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和区域进行采掘作业。三是严格矿井防水煤(岩)柱的管理。相邻矿井的分界处、与含水区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严禁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四是要严格矿井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兑现。煤矿技术负责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采掘方案审批后,煤矿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采掘方案布置采掘作业,不得擅自修改采掘方案,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五是要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矿井的排水系统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排水管、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新开拓水平排水系统未建立、完善之前,不得进行生产,不得布置受老空水、承压水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作业。

3、加强顶板管理。一是要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建立完善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并建立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二是狠抓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并考试合格后,采掘工作面方可开工,现场作业人员方可下井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三是全面提高我省小煤矿的顶板支护水平。要在小煤矿推广井巷金属支架、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绞接顶梁支护,限期淘汰木支护。

4、认真做好停产整顿、重要敏感时期停产检修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重要敏感时期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集中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监管监察,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关口前置,重心下移,把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乡镇。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联系、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3、严肃事故查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真正做到事故的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七、强化培训,全面提升小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1、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要大力培养技术工人,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采掘一线工人到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解决采掘一线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2、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要注重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做到理论灌输与现场实践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充分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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