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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一、发文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拟稿

1.公文拟稿要注意用A4纸,WORD页面设置为上3.7、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2.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二号字(不需要加粗)。公文正文用仿宋体三号字。如果文中有标题需要强调,不能用仿宋加粗,而应该用黑体三号字。段落行距为固定值30磅。

3.电子公文不需要落款,成文时间必须要用中文格式。例如:“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文件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例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绍市国税办〔2004〕444号)”。

5.草拟公文结构层次序数, 审稿。部门负责人负责“初审”。初审公文,应通过“编辑”功能进入计算机文稿,认真审阅,并产生初审版本后在“领导审批”栏明确签署意见,审批意见的详细内容写入“审批内容”栏。审批后,审批人应在“签名”栏用密码签名,按“确认”键退出。 需其它部门会签的文件,应在会签栏中选择会签部门,在送办公室核稿前发送给有关部门。会签部门在会签时应通过“编辑”功能审阅计算机文稿,产生会签版本后在文件稿头纸上用密码签名,并发回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在确认会签完毕无误后,将文件按规定发送办公室审核。如需外单位会签的文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外单位会签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先将外单位会签文稿送局领导审阅确认,然后将外单位会签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按规定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送外单位会签的纸质文稿应送办公室归档。

核稿。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应根据文件的类型分别发送法规部门复审或办公室秘书初核。凡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先送法规部门复审,其余文件直接送办公室核稿。法规部门复审后,应发回主办部门。办公室秘书初核后,根据局领导分工发送签发。重要文稿由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再发送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核稿后,必须产生相应的会签版本、初核版本和复核版本,并在“文头纸”上相应的审核栏内,用密码签名。对不需发文或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写明意见并签名后退回主办部门。 各单位每个工作日必须打开本单位的部门信箱,注意接受发来的电子文件。各单位接到电子文件后要及时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延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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