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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机集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开展,确保公司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现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司及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企业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纪律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定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是指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及各部门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公司党委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做到年初有布置,年内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并监督公司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坚持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选拔任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领导,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部门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得到落

实;

(三)及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保持自身廉洁的同时,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和事。

第七条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以下主要责任:

(一)协助党委领导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制度规定;

(二)抓好公司的党风廉政教育;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四)处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信访举报问题;

(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问题; 第八条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九条部门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照《成都工具研究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公司领导班子及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照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先的重要依据和对部门领导人员进行业绩评定、绩效考核、评先、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彰;对认真履职、工作特别突出的领导人员,除予以表彰外,将作为提拔任用的依据。

(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考核达不到“良”以上等级的部门领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一切评先资格。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中”的部门领导人员,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评为“差”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或组织开展工作不力的;

(二)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未能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致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指使、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差”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部门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部门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或挽回影响,或者认真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的实施权限:

(一)批评教育与诫勉谈话。对公司所属各部门领导人员的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人力资源部、纪委实施。

(二)责令作出检查与通报批评。由纪检或人力资源部

提出建议或起草通报,由公司党委主管领导签发。

(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和撤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公司党政班子集体决定,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

(四)党政纪处分。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纪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与部门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受到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要保障其申辩的权力。对追究错了的,应予纠正。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仍拒绝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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