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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 党委、政府及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 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 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与 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紧密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 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工作顺利完成。

1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党委、政府、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按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示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四)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的党风廉 2 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权的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 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党委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委、政府及 3 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二)掌握 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落实廉洁从政规定。主持召开 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掌握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四)组织研究解决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掌握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以及 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听取 1 次有关情况汇报;

(三)参加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教 部和教辅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是本 4 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 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每年年底向分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相关结果;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的指导,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完善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5 组负责组织落实 党委的部署要求,检查考核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 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 副职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负责 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 党委、纪委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 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和高校工委、纪工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 党风廉政建设及教育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 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及时向 党委、纪委报告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及教育情况,督促处级干部按时填报个人年度廉政情况;

(三)督促检查 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加强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定期检查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教育情况;协助 党委定期向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主要领导通报

6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协助 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协助 行政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专项治理工作;

(七)受理反映 相关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的信访举报;

(八)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九)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组织协调和承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题调研,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建议,报 党委审议;

(十)承办 纪委、监察厅、高校工委、纪工委交办和 党委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廉政准则》、《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党政管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后勤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三)教 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 7 定完善相关制度;

(四)教学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部、实验教学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五)图书馆直属党支部、继续教育 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图书馆、继续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协调重要关系,安排好各类会议,控制好公务接待费用,严格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会同国际交流处严格审核出国(境)计划,根据 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负责做好礼品登记、上交及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清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问题;组织部、人事处认真贯彻落干部实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督促领导干部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八)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负责了解、报告和处理 重大突发性政治事件等工作,属于违反党纪的重大事件,配合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分别向上级报告;组织实施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教育,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实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

(九)审计处负责 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做好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费,国有 8 资产、物资设备采购以及 内设部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的内部审计;根据需要对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涉及经济活动、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并负责具体落实;

(十)财务处负责加强预算执行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对 及相关内设部门单位各类收费的监控和管理;

(十一)科研处负责健全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加强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科研等经费使用的监控和管理;

(十二)教务处负责健全完善“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教改工程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经费管理的制度规范,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加强对各级教改工程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经费使用的监控和管理;

(十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实体各类经营服务承包合同(协议)的审核,严格各类经营服务承包合同(协议)、职责范围内的修缮工程合同、铺面租赁合同等履约情况和低值易耗品零星采购的监控和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房改政策,做好 房产的调配、使用和管理;会同保卫处、学工部(处)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秩序,严格校园场地出租的监控和管理;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十四)发展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 9 法律法规,健全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勘测、设计、施工、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拨付、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制度,严格相关程序和操作规范,负责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审核,以及对上述合同履约情况的进行监控和管理;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 国有资产配臵、使用、管理以及租赁、转让、出售、报损(废)等审核和处臵,会同发展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 各类采购招标包括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立项论证和招标文件审核,健全完善零星采购招标项目的立项程序、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选取、招标文件编制与修改、评标专家选取与结构、招标信息发布以及中标结果确认及反馈等方面制度规范,并做好自行招标项目的各项工作;

(十六)监察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督查办公室负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十七)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切实做好 招生监督工作,负责对招生考试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 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 党委、政府、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党委负责对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领导 10 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负责对下一级科室领导、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 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沟通情况;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 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沟通情况; 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与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为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管理部门、教 部、教辅单位领导班子,每半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 党委进行 1 次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每次考核结果 11 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组织部、人事处在上报 党委会讨论拟提任干部人选之前,应事先征求 纪委、监察室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具体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导致 12 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财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八)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13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办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4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执行。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室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12月印发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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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报告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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