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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3: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2年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秦皇岛市委市政府《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指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分工合作;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副院级以上干部、各总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行政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

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委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所管科室(单位)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上述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如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关键环节,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文件,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院、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院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实施具体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党的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到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内容。每年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对照责任制要求自查一次,对所属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党委、纪委。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第九条,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有关“责任追究”条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基建、招生、考试、组织人事等纪律及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报经院党委或院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后,对有关的领导干部发送“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或以批评教育方式告诫。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

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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