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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何以实现?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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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何以实现?

作者:李渺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人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之为人存在的最根本体现,“尊严”由来已久、内涵丰富,并且为人人所熟悉,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第一次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中,显示政府高度重视公民尊严问题,也反映出我国尊严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成为学界的关注。那么人的尊严现实何以可能?如何实现?即尊严实现的基本条件。我想在这方面作初步讨论。

【关键词】尊严概念;何以可能

一、尊严概念

“尊严”一词经常被作为习以为常的熟语来对待,也经常被视为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使用。但对此词没有清晰和准确的定位与界定。一般是指:l.高贵的或受人敬重的地位和身份:2.不容侵犯、亵渎、庄重威严的仪表神态和崇高肃穆的意志精神。3.不可侵犯。

二、以上是对尊严概念初步探讨,那么人的“尊严”实现何以可能呢?

(一)“人真正成为目的”:人的尊严实现的前提条件

正面论证:由以上的尊严的概念我们获得尊严,必须要作为一个完整、独立存在把人真正的当作人来看待,而不把人仅仅当作手段、工具。康德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无论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的目的”。[1]“超越一切没有等价物所代替的,才是尊严”。[1]由此可见,只有人真正成为目的,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个体,才可能实现尊严。

反面论证:如果人仅仅被当作手段、工具,人就处于绝对的利己的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充满敌意、欺骗、暴力,人与人之间没有了纯粹的爱,人们总是处于防备、恐惧、孤独、卑污、无助之中,社会秩序混乱、道德沦丧,在这种状态下人的尊严何以存在?所以只有把人真正当作目的,才能摆脱沦为工具、手段的命运,人才能真正作为“人”,人的尊严才有可能实现。

(二)“自由”和“正义”人的尊严实现的重要保障

“自由”是人人都希求的东西,对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的。“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立得脚的词。当代哲学家柏林把“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2]它强调的是“每一生命个体都拥有不受强制地以自己的方式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的自由”这里的即个人的私人生活的领域的“自由”,在这里“选择”意味着人面前有存在多种可能性,他可以在多种可能性

生活中进行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不受外界强制的,在这种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自由、自主的选择和追求自己想拥有的,是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只有拥有了它,人才能拥有或更好的拥有其它的权利,人的存在才是全面、丰富的,人的尊严才有实现的可能。

由上述可见“自由”对于人的“尊严”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只有个人在不受他人或社会的干涉下,在个人领域内有自由的选择的权利,这样才能算是拥有“意志自由”,才能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人。不仅如此,确立了个人的“自由”,每个人也才能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行为承担起责任,“自由”和“责任”二者相互相辅相成,内在统一,只要你拥有了自由,即拥有完全选择的自己行动的权利,你就要为你的选择行动负起“责任”,倘若你没有选择自己行动的权利或没有完全选择自己行动的权利,那么你对自己行为没有“责任”或负相应的部分“责任”,只有自由没有责任和只有责任没有自由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因此,拥有“意志自由”的人,才是独立、完整的人。“人,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1]因此,人只有拥有“自由”,才能不受外界的干涉和限制,才能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起“责任”,才能成为独立、完整的存在,人的尊严才有可能实现。

其次,通常自由的领域是不可能没有限制的,因为人都生活在其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的两个领域中,一是专属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二是交叉的公共生活领域,“如果私人生活领域没有限度,那将是一个所有人可以没有限制地干涉所有人的状态;而这样的自然的自由将导致身处其中的人连最低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的社会混乱;要么,弱者的自由将被强者所压制。”[3]正如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都无限的放大自己的自由,因此导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敌对状态。社会一片混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无法发展,最终不仅没有实现个人自由,反而损害了个人自由。人们总是生活在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状态下,人的各项权利何以保障,人的尊严又何以实现?因此,必须划定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一条界线,这条界限如何划定?这就需要“正义”,需要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制度。

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对于人的尊严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必须生活在一定社会结构与各种制度的规制之中,倘若处于不正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完全有可能无法保障人的尊严,甚至损害人的尊严实现。只有通过正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确立,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保障人的正当的利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利益关系,社会才能秩序、和谐、文明,人的尊严的现实才制度层面的保障,才有可能。上述从“自由”与“正义”这两个角度,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来阐述,只有把“自由”与“正义”贯彻和落实到社会基本结构和具体的社会制度中,人的尊严才有可能真正现实。

总之,只有在“人成为真正目的”哲学基础上,在“自由”与“正义”及其相关制度的保障下,人的尊严才有可能真正的变为现实。

参考文献: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英]以赛亚·柏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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