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
1、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
2、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
3、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
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3、人才公寓的日常和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办公室以合同形式委托高新区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
4、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必须依法与高新区物业公司签订《 租住合同》,入住者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
5、人才公寓所有住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收回其居住资格,该企业和个人今后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入住的人才档次越高,租金越低,直至无偿提供居住。第一年房租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7、第二年仍需续租者,须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且第二年的房租在第一年房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 。
8、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年续租。确因特殊原因仍需续租者,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报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批谁后方可续租,且第三年的房租费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第三年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再续租。
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
1、用人单位向人才公寓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职称、学历等有效证件(验证后的原件、复印件), 填写《 申请表》 。2、人才公寓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和申请人的情况,按“入住条件”进行初审。
3、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经管委会办公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人才公寓办公室下达入住通知。
5、企业(单位)接到入住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和入住通知,经人才公寓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到高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后入住。
第五条: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计费原则:
1、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 2、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房改面积为准。
3、人才公寓的房租,包括了除租用人应自己另外交纳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其性质分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两大类。
1、专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按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水平的高低来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是: 具有硕士学位者租金为12 元/月.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资格者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资格者租金为8 元/月.平方米。
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正高职人才租金为5 元/月.平方米。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组成员,或者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才,租金为2 元/月.平方米。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免收房租。
2、管理人才收费标准:
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24 元/月.平方米。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内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12 元/月.平方米。
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以及年纳税总额较高,或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月租金可适当下浮,但最低不得低于8 元/月.平方米。
对于管理人才,其享受租金优惠的依据是根据管委会有关部门审定的该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高新区以前所颁布的人才公寓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