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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

为解除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保证开发区人才公寓(含大学生公寓,下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商、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的企业中各类人才居住。

第二条 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对象由开发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负责资格审核,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 申请人须已与所在单位签有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在开发区无住房。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申请。

第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住房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钱江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功勋教师;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80-9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入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员。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特级教师;“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

二、三层次培养人选。

3、近5年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

4、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温州市特聘专家;在我市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

二、三层次培养人选;近5年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市“首席技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名家”等称号获得者。

6、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正高职称的人才);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以及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7、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80平方米住房

1、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四)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本科学历人才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公寓40-45平方米左右住房。

(五)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及其他具有高级技能,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参照相当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六)凡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中已明确给予引进企业人才享受的政策,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七)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

1、同等层次人才按报名先后顺序予以调配。

2、各层次套型房源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开发区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经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开发区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经审批后,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的减免与收取

1、符合第四条第

(一)类和第

(二)类中1-3条的人才,租金全免。

2、符合第四条第

(二)类中4-7条的人才,享受租金70%的优惠。

3、符合第四条第

(三)、

(四)类的人才,享受租金50%的优惠。

4、人才公寓租金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和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一年租金减免进行核算后,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至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租金按评估价一年一定,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满由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人才领导小组复核,审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九条 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入住、退租手续;负责制订租金标准;负责人才公寓装修、经营及物业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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