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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瓦斯检查员

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2条

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第3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 其他通风、瓦斯等有关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第4条

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时,应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5条

严格执行指定地点手上交接班制度、班中三汇报制度,兼职履行小班安全员的安全管理、监督职责。

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6条

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手册,如有自燃发火煤层,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

第7条

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三、检查瓦斯操作

第8条

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7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甲烷检测地点检测瓦斯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检测瓦斯浓度;在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瓦斯的方法检测出混合气体的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第9条

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

10、11条执行。

第10条

需要测定的地点如下:

1、采煤面需要测定的地点如下: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的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采空区侧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采煤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回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采煤面专用于抽放、排放瓦斯的巷道)第一汇合点处。

2、掘进工作面需要测定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前方到掘进碛头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硐室内进行。

6、设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米的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的可能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第11条

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2、瓦斯检查的顺序及有关规定如下:

(1)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面、上隅角、回风巷、巷尾汇合点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2)双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面到回风侧掘进面;

(3)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依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和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4)采掘工作面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至少检查3次(放炮等特殊工序除外),其间隔时间不许过大或过小,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第12条

每次瓦斯检查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汇报。

第13条

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经请示同意,可按照上级要求布岗、撤人、停电后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报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排放。

第14条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采掘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第15条

瓦斯检查牌板填写的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地点的移动而及时移动。

第16条

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检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结果报通风调度。

第17条

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18条

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四、特殊地点瓦斯检查的操作

第19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区域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工作面的跟机瓦检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米内距离煤壁30厘米、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2%或采煤机前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厘米、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时,应立即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决掘进机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或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20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主持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专、兼职瓦检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第22条

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浓度、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要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有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处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23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停止放炮。

五、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第24条

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底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过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巷内检查时,边检查边前进,当瓦斯浓度达3%时停止进入,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第25条

携带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准个人保存上井后交仪器房保管。第26条

排放局部积聚瓦斯前,应按本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内回风系统中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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