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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杨春平律师合同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代理意见仅供实践学习交流,文中涉及的关键因素均做了相应保密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造成不良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7 9095)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和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交流,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第一、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向原告的客户即第三人„„收取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必须依法依约予以返还。

原、被告在2010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施工队加工承揽###装饰工程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加工承揽原告的装饰工程。之后,原告在2010年#月#日与第三

人„„签订了《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原告将该合同交由被告完成。被告于2010年#月#日正式进场施工,开始完成原告所交的此项工程项目。这些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书、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上述合同、以及工程施工日志表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而且被告对此事实也没有任何异议。可是,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却冒以原告之名分两次、分别于2010年#月#日和#月#

日向第三人„„骗取工程款8000元。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第九项第二条的约定:被告不得向原告客户收取工程款,否则,原告有权追缴。所以被告必须返还向原告客户即第三人„„收取的工程款8000元。

第二、被告冒以原告名义向原告客户即第三人„„收取了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又无故中途停工的行为,给原告的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也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10000元,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被告冒以原告之名向第三人收款之后又于2010年#月#日正式停工,针对被告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也明确承认自己无故停工的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第三项一条的约定:由于被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造成工期延误的,被告每天赔偿原告100元。被告于#月#日正式停工至今(#月#日),已经延误工期61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100元;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第六项第三条约定: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利润损失的,被告应赔偿原告2000元;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第九项第二条约定:被告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的工程款,否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缴,并要求被告赔偿

2000元。所以,据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的此三项约定,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赔偿金10000元。除此之外,由于被告无故中途停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原告不得不另找施工队继续施工,以减少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原告对此项善后工作,又花费了数千元。据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金10000元,符合事实、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被告所称的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说法,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呈交给法庭的证据已经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被告于2010年#月#又自愿完成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对此事实,被告同样不持异议。由此可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后,又自愿完成原告转交的施工工程,这一切都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若真如被告所说,被告应当不会在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之后,又继续完成原告转交的施工工程。而且,被告对加工承揽施工行业也非常熟悉,属于业内人士,具有加工承揽装饰工程的经验和能力,否则原告也不会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可见,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时候,均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利用对方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而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合作协议书完全是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至于被告所说的,合作协议中的一些罚款的条款,完全超出合同的范畴,我们认为

此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所谓的“罚款”,究其合同内容和目的而言,实质上是约定的一种违约责任,即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同样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样,被告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第四、被告向原告缴纳的风险金8000元及相应的质保金,在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了收取和返还的方式。被告冒以公司之名向客户收款又无故中途停工,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现在无权要求原告返还。

关于风险金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第一项第七条明确约定:在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完整返还(协议书第二项第四条明确约定了质保期)。关于质保金在合作协议书中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也做作出了明确约定,基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可不予退还。现在,被告无故中途停工,给原告及原告客户都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原告的公司形象和信誉也遭受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被告现在无权要求返还风险金及质保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法庭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核查认定,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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