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杨春平律师之
仲 裁 申 请 书
原告:王**,男,192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国香港九龙官塘顺利村利祥楼***室。
被告:王***,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村*********。
请求事项:
一、裁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本案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祖孙关系。原告系武汉国棉三厂退休职工,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村****房屋是单位分给原告的住房。1994年房改时,原告将房屋买下来,后原告到香港居住。该住房由其子王*及其家人(包括被告)居住使用。原告拟将该房屋赠与给其子王*。2005年10月,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原告的结婚证遗失,其结婚公证书又放在香港的家中,故未办妥。2006年被告到深圳,原告委托被告代办过户手续,出具了委托手续。事后原告以为房屋已过户到王*的名下,再没过问此事。2008年11月,被告突然要共同居住的王*搬出硚口区汉水*村*****的房屋,并称该房屋归他所有,经查询才知被告利用取得的授权,自己与自己交易,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硚口区汉水*村****的房屋卖给自己,从而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欲将王*赶出,独自霸占该房屋。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原告的意愿,自己代理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滥用代理权,理应无效。经协商未果,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原告只得具状仲裁。恳请贵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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