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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杨春平律师答辩状之二房屋买卖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杨春平律师答辩状之

房屋买卖纠纷二

武汉杨春平律师TEL:159 0277 9095 答辩人:汪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中国工商银行*员工,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建*路*号*门*号, 被答辩人:刘某,女,52岁,汉族,华粮集团退休工人,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坊*门*号,

被答辩人:徐,女,28岁,汉族,武汉市人,青山区华粮集团*工人,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坊*门*号,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本案第三人)夫妇的要求下,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们办理银行贷款,才同意将被答辩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时,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在闹离婚。(被答辩人刘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实: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于2010年*月*日协议离婚)。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二、答辩人办理银行贷款16万元的行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的授意之下进行的,而且16万元也由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获得。答辩人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银行贷款,就配合他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成为了青山区*街坊*门*号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答辩人刘*和第三人徐*,由此获得了银行贷款16万元,答辩人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三、答辩人办理“借款12万元”的行为,是在第三人徐*的要求下进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徐*获得12万元。(被答辩人刘*提供的证据五报案材料中,也证明了汪*是在第三人徐*的授意下进行的。)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获得了贷款12万元,并立即将12万元交给了徐某(徐某亲自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答辩人办理该贷款事宜的过程中,仍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离婚的事实,答辩人始终都是出于一番好心,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办理贷款,解决他们资金周转的困难。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四、答辩人在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拿到过“房屋两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三也证明“房屋两证”不在答辩人手中),更没有制造虚假的“房屋两证”交给被答辩人刘某。关于“房屋两证”的相关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

五、至于答辩人与被告邓某签订的“委托书”,仅仅是为了帮助第三人徐某获得借款12万元。之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答辩人已经无法控制。而且,答辩人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售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完全是出于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贷款,才成为了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人。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答辩人没有制作虚假的“房屋两证”、答辩人更没有拿过分毫的售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汪某

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杨春平律师 2012年 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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