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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青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师范大学青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安徽省关于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主体

周转房是学校为帮助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困难,指定用于周转用途的公房、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具体房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周转房的调配和管理遵循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合理调配、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有期限、契约化的有偿使用管理。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行政副院长组成,负责制定周转房的分配原则,处理周转房管理的重要事项。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人资格

学校周转房的承租申请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分以下两类情况:

(一)新来校参加工作,自进校起三年内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A类人员),可申请单间周转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均具有申请资格的或因赡养老人、养育子女需要的可申请成套周转房;

(二)在保证A类住户承租和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其他有临时住房困难的教职工(B类人员)可申请单间或成套周转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周转房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周转房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如遇日常零星调整情况,则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工作组确定的原则执行。

(三)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周转房租住保证金(A类人员保证金1000元,B类人员保证金3000元);租住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不涉及赔偿或违约事项,在退房时退还使用人。

(四)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并安排申请人使用周转房。

四、租赁管理

(一)房租标准及缴纳方式

周转房房租标准逐步与芜湖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接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转房所在区域、房屋状况和不同类型的住户分年度核定,经周转房管理工作组研究同意后每年6月底前公布周转房源和房租标准。

周转房房租由财务处从申请人的工资中按月扣缴,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一律按年租金标准先预缴房租,后使用周转房。

(二)租住期限

周转房一律实行有期限租住制。A类人员租住期限最长为3年,B类人员承租期限为最长为2年。已租住期限和已享受住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为已租住时间。

(三)协议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学校退回承租房,终止周转房租住协议:

1、租赁期满,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承租人提前退房的;

3、调离学校的;

4、拒聘、辞职、自动离职的;

5、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

6、被学校开除、除名的;

7、考取统招硕士、博士的;

8、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或未居住达6个月以上者;

9、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承租人应当爱护周转房内和公共区域的公共财产、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在周转房申请过程中,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

2、周转房只能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不得用于从事办班等经营性活动;

4、不得在周转房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设施,不得乱搭乱建。

6、因学校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周转房,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装修和维修

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装修费用及室内设备设施(含门、窗、灯具、水龙头、水箱等)的日常维修费用自理。退房时承租人如对装修部分予以拆除,也不得损坏房屋墙面结构和水电等设施。

楼道、屋顶面、公共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报修,由物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四)水、电、气等费用和物业费

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须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按小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房验收

1、协议到期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在两周内向资产管理处退还承租周转房;

2、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共同进行退房验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周转房退房验收单》,明确有无赔偿和违约事宜,承租人交还钥匙后双方签字确认;

3、承租人携保证金缴纳凭证和《退房验收单》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退还保证金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学校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周转房的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况的,对相关承租人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对违反本规定五

(二)部分的,一经查实,学校立即解除协议,收回住房,不再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二)对于协议到期或终止后拒不按期退房的按占用住房处理或执行强制性搬出,其在搬出、清理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占用住房者,学校将按月收取房屋占用费,计收标准为当年B类人员租金的2倍。房屋占用费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从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七、附则

(一)凡涉及到协议变更、终止的,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周转房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公有房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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