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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7 15:01: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三、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部)、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二章基本条件

四、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注重发挥青年作用,符合建团条件的须按照团章要求建立团的组织,开展团的工作。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某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所创建层级青年文明号。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五、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两年为一个创建评选周期,双数年度评选表彰。

六、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约占60%;其中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总数一般不超过下一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七、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各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创建上一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名单,上级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九、全面开展联合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应分别制

定青年文明号行业创建标准。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十一、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可以参与创建由上一级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命名表彰的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二、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证书。基层单位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三、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考核和管理

十五、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

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实现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十七、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团组织负责监管。

十八、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成立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落款单位排序以团中央为先,行业主管部门为后,且按并排排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部)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二十二、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二十

三、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的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专有对该题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青年文明号网站等。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附 则

二十六、省(部)级及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七、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2篇: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修订通过,于2011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原《办法》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要求,各地要参照修订本地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三、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部)、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二章基本条件

四、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注重发挥青年作用,符合建团条件的须按照团章要求建立团的组织,开展团的工作;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某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所创建层级青年文明号。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五、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两年为一个创建

评选周期,双数年度评选表彰。

六、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约占60%;其中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总数一般不超过下一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七、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各组委会成员单位和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创建上一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名单,上级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九、全面开展联合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应分别制定青年文明号行业创建标准。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十一、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可以参与创建由上一级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命名表彰的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二、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证书。基层单位应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三、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考核和管理

十五、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实现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十七、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团组织负责监管。

十八、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成立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年度及落款为黑体字,落款单位排序以团中央为先,行业主管部门为后,且按并排排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部)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二十二、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

二十三、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命名单位,由命名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

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

(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 其他为绿色(色标

Y100+C50)。(标识图样)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的题字(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专有对该题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青年文明号网站等。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附 则

二十六、省(部)级及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七、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抚顺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跨世纪青年人才队伍,在优化抚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实施满意放心工程时效性的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人才优势和群体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展现青年风采、树良好形象,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市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等)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公安、旅游、邮政、电信、移动、园林、金融、供电、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石化、个体私营协会、法院、检验检疫、市级机关等窗口性行业以及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同时向非公企业等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展。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团结、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为向导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七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养优秀青年集体来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牢固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入研讨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抚顺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由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领导,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抚顺团市委)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及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创建活动纳入到本单位综合考评体系之中,保证在活动经费、奖励政策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集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100%的青年岗位技能达到本单位岗位要求,一定数量的青年获得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优秀公务员、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能手等各类荣誉称号以及在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

4、集体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做到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责任到人。

5、集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的内容和要求,熟悉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工作中。

6、青年文明号岗位负责人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能力强,能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加强与组委会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和报道活动信息以及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年度上报信息不得少于3篇。

8、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地区的创建标准;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有开展创建活动的方案,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订出创建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落实到人;

5、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6、成立志愿者队伍,向服务对象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定期收取服务质量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法,制作工作档案;

7、积极参与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或行业自身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重要节假日到社区进行慰问走访,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实现集体进步和社会和谐统筹发展;

8、能与所在地区青年中心开展结对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青年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能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团工作,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促进社区团工作的开展;

9、加强行业内、行业间集体的相互交流学习,向先进集体学习,带领更多集体进步,发挥青年文明号的先锋作用,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0、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要求,经组委会确认需列入考核体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由组委会组织,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必须是县局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在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开集体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公开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和监督网站。组委会办公室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使青年文明号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由团市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共同确定本年度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和名额分配,并联合进行考评验收和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按规定期限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个人要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良好氛围。各基层单位也要落实激励措施,制定政策,将奖金、住房分配、入学深造、提职晋级等奖励与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每名成员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对全国“青年文明号”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使青年文明号成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基地。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与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依照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考核。

第二十七条:组委会办公室与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管理和监督,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和窗口行业的形象设计的重要环节,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青年文明号的铜牌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自命名授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挂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组委会办公室将取消其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

1、材料:钛金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监督电话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650mm×400mm

省 级:560mm×350mm

市 级:480mm×300mm

5、监督电话:牌匾右下方必须印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牌匾的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采用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意见反馈相结合的方法。监委会秘书处将聘请青年文明号特邀监督员,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三十二条:对发现创建活动中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牌匾,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荣誉将保持两年,两年后自动取消荣誉称号,废止已有青年文明号的资格,纳入重新申报行列,并严格审批标准,在总量上严格控制。

第三十四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隶属关系发生变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的,则免除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团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和互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并取消荣誉称号。

1、在集体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凡弄虚作假经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查实的。

第三十七条: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应撤销其牌匾,撤销的铜牌归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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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六条 共青团山西省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山西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下称省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各市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要在省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命名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

2、该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岗位能手;

4、在实践过程中,紧密围绕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奉献爱心,展示青年集体良好的时代风貌,社会评价良好;

6、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7、在工作中表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原则上,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要与《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公示制度》相结合。省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照全省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数量,各行业(系统)创建领导组原则上要按照所下指标向省组委会办公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团委可在未加入省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推荐若干个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省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培训活动。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工作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在省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青年文明号检查监督月”期间的集中检查为重点,在基层创建集体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的管理,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以此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年度认定的依据。年底之前,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省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见附2)为基本的参照依据,根据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的创建工作实际,按照行业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的量化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以定量打分为评价方式,以听汇报、查阅资料、听取群众意见、与职工座谈等为考核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组织、制度、环境、措施以及团组织建设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考核评价,切实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会同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考核组可吸收青年文明号监察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单位、群众代表等参与,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考核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按照《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对被考核单位逐项打分,将考核组的每个成员所打的分值加权平均,得出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在此基础上,排定位次。对全国青年文明号,也进行量化打分考核,但不予以排位。 第十三条 《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百分制,80分为达标分。根据基层单位的得分和排位情况,分别予以考核处理。各行业(系统)制定的《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可相应参照执行。

1、硬性淘汰。对在考核中,证实存在《标准》所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和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硬性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2、末位淘汰。对在考核中,分值高于60分,但列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倒数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原则上按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5%予以末位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3、黄牌警告。对在考核中,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并由省组委会发出通报。经再次考核达标的,取消黄牌警告;考核仍

不达标的,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4、自动摘牌。青年文明号集体由于35周岁青年职工比例不足60%,或领导班子成员均大于35周岁,单位合并、撤销等自然原因,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时,按照主管权限,由相应的行业(系统)或市向省创建活动组委会提出申请,予以摘牌。

5、重新认定。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10月至11月期间都要通过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主动向山西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逾期未重新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命名工作由省组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每年增加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超过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一般要在每年年底至次年3月底以前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或授牌仪式。各行业(系统)和基层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要奖励其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要把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对于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组委会将分别授予“山西省青年文明号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山西省青年文明号活动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奖者所在行业(系统)、单位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应结合此办法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对每一个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基本情况要逐一建立档案,逐步完善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团省委与各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在省组委会的领导下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邀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公示牌等标志,公开争创公示内容;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X 350mm。

第二十三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省级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由省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发放。

第二十四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有不珍惜青年文明号荣誉,未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省组委会审核批准,由省组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争创和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奖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下发后,如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省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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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建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条 件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特殊行业可放宽至50%)以上,负责人中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6617000)。

(三)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四)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 1 -

(五)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市级团委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认真组织集体成员学习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六)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熟悉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七)开展了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团省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省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省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主任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团省委青工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

“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督促落实组委会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团省委青工部分别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评审会,评审各行业每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报团省委和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可发起成立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谊会,成员由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的参加人员出任,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产生程序

第十二条 在我省,“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团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原则上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省直机关团工委和该行业机关党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每年4月份起草表彰上一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送团省委青工部编团省委文号印刷下发;每年12月份提出当年度新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对于未启动行业的申报和表彰,由团省委单独行文。

第十六条 各市级团委应联合相应部门和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材料。第十七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申办单位应在申报的同时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1-2073822)。

第五章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未启动行业由团省委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 ×××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三)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四)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五)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第二十条要求统一制作,未启动行业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团委制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省委分别存档。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年度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全国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由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省级由各市团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

第二十七条 逐步拓展活动覆盖领域,未启动行业尽快启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以各行业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省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当年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行业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要按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对省

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发现问题应填写反馈表并及时反馈到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省级“青年文明号”资格,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颁发纪念证书。

第三十二条 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五条第

(二)到第

(七)项条件的,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 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撤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并上交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修改,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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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第七条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

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年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局级“青年文明号”。 对于青年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第四章奖励方式第九条局团委每年底对局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从局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二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十三条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年度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十四条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第六章终止程序第十五条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

(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第十六条 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

(二)到第

(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第十八条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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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 “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有色行业和公司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推动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有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

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六条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必须成立以党委领导挂帅,团组织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管理办法,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一)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国家、行业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三)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四)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的岗位能手。

(五)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六)工作及成效得到上级组织、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公司“无泄漏矿山(工厂)”创建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队(组)、工区(车间)、矿山(工厂)”创建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三)符合各条战线、各岗位的创建标准。

(四)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五)“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六)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必须是公司级“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级团组织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一条公司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基层团组织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司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公司“青

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对已经启动的单位,公司团委将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该单位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尚未启动而根据自身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所在单位团组织可在年末择优向公司团委申报公司“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团委将每年在年终评比表彰大会上对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公司团委对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司“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

第十五条 各分厂或部门把公司和公司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的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团支部建立 “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省和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对公司、省和全国“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公司团委与评审小组、分厂、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团委与公司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 “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并负责推荐、申报公司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由授牌单位团组织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凡是获得公司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收回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悬挂高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板;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提字,落款及日期的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480mm×300mm。

第二十三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办法,加强对公司级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本单位团组织定期对公司级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

委员会进行随机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级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各分厂、部门“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向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考核与组织检查情况和考核评分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同额奖金嘉奖。

第二十六条凡公司“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岁,则自动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七条凡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消牌匾: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三)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撤消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公司团组织实施,撤消的牌匾归至公司团委。

望各支部以此为准则,结合分厂、部门实际和工种特点,建立健全相应办法和措施,大力开展,积极探索,使活动更丰富,办法更充实,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做出富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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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一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业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等多种活动为载体,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特点,引导广大青年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造高度的职业文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青”字号文明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市各行业系统的青年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行业系统开展为主。坚持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创建活动的主题是: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

第二章 领导、监督机构

第五条 宁波市“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为宁波市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审批、命名、表彰、授牌和管理等。

第六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七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下设“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宁波市“青年文明号”的监察机构,负责聘请监察员、开展监察活动和处理群众投诉等工作。团市委城区部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宁波“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青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建立有效的“青年文明号”信用考核与信用监督制度;

(三)制订符合本集体实际的学习、考核、活动和奖惩等制度;

(四)连续两年无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等事件发生;

(五)必须是县(市)区、局级“青年文明号”,且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

(六)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且作用发挥明显,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及考核

第一节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各行业系统上一年度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召开协调会,确定本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名额,并在各行业系统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争创集体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向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推荐,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号手”指导委员会根据对争创集体的验收情况,在市级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拟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青年集体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争创集体,市“号手”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命名、表彰、授牌。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及其成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集体负责人应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二节 复评程序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复评考核制度。已获得“青年文明号” 荣誉的集体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青年文明号” 荣誉称号将被自动撤消。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标准,负责对所辖“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年度复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考核意见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号手”指导委员会颁发纪念奖杯或证书。不再保留其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若继续争创的,进入市级的新一轮创建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可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应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牌匾按统一标准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或发放监督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时间为汉语数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青年文明号”集体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号手” 指导委员会根据监委会的检查监督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达标情况的,首次限期在30天内整改,逾期或累计两次不达标的,则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其成员违背岗位承诺,有失信行为的;

(二)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三)其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一)35周岁以下青年不满50%的;

(二)负责人年龄都超过35周岁的;

(三)没有参加年度复评的;

(四)因合并、拆分或其他原因造成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需经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所在行业系统创建领导小组配合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号手”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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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深化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拷入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卫生、交通、邮电、公共事业、城管、商贸、旅游、工商、个体、税务、金融等窗口性行业及机关单位、教育战线、科技战线、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等领域开展。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弟子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岗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五条 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新东各行业、各基层单位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行业考核标准,由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行业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占50%以上,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13、在生产、法律、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岗位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符合各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6、建立“青年文明号”活动台帐档案。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7、岗位工作环境整洁,美观大方;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8、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9、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介良好。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 基础管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计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本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范、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一般要求,岗位成员的85%以上。

5、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6、青年集体强党团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行政领导、党团员在创建活动中起模范带着作用。

(二) 服务质量

7、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8、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9、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计份内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为群众服务。

1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电话,设有意见箱(簿),方便群众投诉。

11、便民服务项目有创意,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有条件的窗口单位都要按规定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三)业务技能

12、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高。

13、勤学苦练,员工在技术等级考核中达到100%合格,有70%以上达到良好。

(四)工作效益

14、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5、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受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

16、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工作成效得到领导的肯定,受到群众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方能申报更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评选的程序是“年初创建申请计划,年终申报(或推荐)---考核---考准---命名。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属于行业管理的单位,由各行业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选,由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第二部分,由各单位团组织上报材料,推荐本级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岗位上接受上级检查考评,达标单位由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第三部分,每年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在所有当年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挑选出创建成绩特别优异、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单独命名为“十佳青年文明号”作为“青年文明号”的最高荣誉。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实行创建申请制。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份接受创建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申请。通过初步资格审查,一经受理,即发给“受理申请回执”未按时申请创建者,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再受理“青年文明号”的申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命名“青年文明号”一次,对“青年文明号”授铜牌。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对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

神奖励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奖励与工资奖金、住房福利、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凡奖励政策不能落实的单位,交予以撤牌。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单位应给他们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青年文明号”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应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每个“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单位要建立“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台帐,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为展示基层单位形象的标志,在外观上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同时,岗位成员佩戴“青年文明号”统一字样的胸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钢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字体;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十七条 对县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各级“青年文明号”实施检查、监督,聘请特约监察员。监察委员会秘书处设立“青年文明号”热线电话,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青

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由监察委员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市民、青联委员、新闻记者、社会知名人士及部分团干部中聘任。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条 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成效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向“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接受年检。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超过35岁,或集体因实际需要解散、改组、变更工作任务,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的称号,收回牌匾,由命名单位给该集体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无条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或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收回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各单位、各行业基层企事业单位对本级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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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规范、持久地开展,提高广大青年立足岗位、实践诚信、文明服务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车间、班、组、队)、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建功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重点在油田勘探、开发、油建、运输及社区服务、通讯、电力、医疗等窗口行业中开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油田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管理制度《“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造健康向上的胜利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正当合法利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且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练背诵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五)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导师带徒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深入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相当数量的青工成为同行业、同工种岗位能手。

(七)工程质量高、施工进度快、物质消耗低、安全生产好、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服务对象、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产生程序

第七条局团委成立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设在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等。

第11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鹰潭公司争创“青年文明号”

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深化以岗位文明建设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此项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具有突出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工作,树立爱岗敬业的工作意识和勇于创新的工作精神,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提高我公司在xx成品油市场的占有率和美誉度做多更多贡献。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服务xx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动员青年同志踊 跃参与,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xx公司的各部门、各加油站、油库中广泛开展。

第五条 信息中心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由xx公司“青年文明

号”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领导,负责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各项争创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1、集体中的青年比例占50%以上,主要负责人之一年龄不超过40岁。

2、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过硬。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理想信念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青年同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勇于开拓、爱岗敬业、艰苦奋斗、自觉奉献的精神,有良好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誉。

3、业务技术精。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业务精通,技术过硬,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4、工作业绩突出。在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业务素质和牢固的纪律观念,各项工作要达到考核标准要求。

5、创建活动扎实。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纳入中心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规范,记录、档案完备,计划、措施落实。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的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

明号”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八条 各级青年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各级活动领导小组要根据上报材料,对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进行检查验收或抽查,评审工作,选出真正符合创建标准、在系统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做为“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应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命名档案资料,力争做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已命名的各级“青年文明号”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便于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已命名的“青年文明号”实施动态和有效期管理。

第十四条 对有效期内的“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年度考核,符合条件标准的继续予以认定,否则予以撤销。因自然条件(年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青年集体基本要求的,自动撤销牌匾,可由活动领导小组颁发纪念证书。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的“青年文明号”的动态检查考核,由各级活动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委托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于发生以下情况的“青年文明

号”,要强制撤销称号,收回牌匾:

1、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有日常生产、经营、服务重大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检查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xx公司“青年文明号”工作领导小组。

第12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公司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团的十六大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弘扬“红岩精神”,推动青年文明工程实施进程,促进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集体(班、组、队、室、站、所等)。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作载体,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宗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目标,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岗位诚实守信,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奉献、创新、团队等精神和学习、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XX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单位的良好形象,为实现公司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司班、组、队、室等集体和生产、后勤、服务等行业中开展。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注重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或行业主管局级)、公司级四级,分别由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命名表彰。其中,市级包含市杰出、市优秀和普通市级。

第八条 由公司团委牵头,联合公司相关部门组成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

第二章 条件与考核标准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1、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该负责人为“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安全、效益观念,并取得突出成绩。

3、该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岗位能手。

4、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

5、工作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6、青年集体必修具备公司级“青年文明号”资格,才能推荐成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或行业主管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1、符合第九条之规定。

2、成立有创建领导机构,制定有创建规划,做到创建目标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到人、标识醒目、档案规范。

3、围绕提高青年素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练兵比武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人才效益;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安全生产、质量效益达标竞赛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围绕倡导社会新风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4、立足岗位积极开展诚信服务,诚信服务措施具体、成效明显、影响良好。

5、在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6、“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强,业务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在公司级青年文明号中要更具典型性、代表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团委将每年下发通知,就公司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作出安排。各团(总)支部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及复查工作。

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工作由公司团委按照上级通知要求通知作出具体安排。评选应由公司团委联合公司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部门党支部签署意见并报经公司党委同意才能上报。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所在单位的优秀青年集体才能申报公司级“青年文明号”,被评为公司级“青年文明号”两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及被推荐为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从公司级杰出“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十三条 各团(总)支部必须在每年初向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上报本单位当年计划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和实施方案,接受组织委员会的检查和考核。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当年度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团(总)支部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被推荐的青年失体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五条 申报实行公示制度。从申报公司级及更高层次“青年文明号”之日起,青年集体要将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公司及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公司级:XXX、市级:XXX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由公司团委牵头,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原则上将每年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对表彰集体进行授牌。

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评选由相应部门牵头组织并命名表彰。

第十七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活动氛围,同时可根据工作成绩和效益,参照相应的先进等级,将记功嘉奖、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列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八条 对荣获“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物质奖励,当年可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员工奖金:全国级“青年文明号”和市杰出(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普通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2/3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自治县、市)、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1/2的标准发给奖金、公司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照人均月工资1/3的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各单位解决。公司团委将视情况及获奖级别给予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巩固创建成果、成绩突出,经年度复查并重新认定的,当年亦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青年文明号”集体员工奖金。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不是党员的,基层团组织要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公司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实施。区县(自治县、市)、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以上每年都要通过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向相应级别的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由相应级别的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进行复查,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并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5年挂牌的另外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团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复查、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单位管理与团委管理相结合。 “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采取定期与随机、明查与暗访、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聘请有单位人员组成监察委员会,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导”实行挂牌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青年文明号”争创单位标牌。“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成员在工作时应配戴“青年文明号”标志,是共青团员的,要求一律配戴团徽上岗。

第二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按规定标准统一制作。 第二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考核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考核中创建活动不达者,出示黄牌一次,并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创建中累计出现3次黄牌的,撤消其荣誉称号,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创建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消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欺骗群众,失信社会,造成较大社会反响的。

4、经营管理不善,工作水平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5、凡被舆论曝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撤销 “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相应级别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核批准,“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还相应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组织与管理,将由公司团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荣获及争创各个级别“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团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共青团工作战略发展规则》,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全国、省有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台、车、船、站、所、店、柜组)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计经委、金融、公安、建设、工商财税、供销、市场、旅游、邮电、供电、个体劳动者、卫生、交通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活动以分行业开展为主,应纳入各争创单位党政工作序列,由团组织在党政指导下具体实施。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

1 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及否决因素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班、组、队、台、车、船、站、所、柜组及重点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创建工作得到本单位领导重视,工作成效得到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及其权重:

1、组织领导(10%)

党政领导重视,争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列入党政工作序列,建立健全争创工作机制;注重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加强经常性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推广经验,注意积累创建工作材料。

2、思想道德教育(15%)

2 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敬业爱岗、职业道德、文明意识教育,抓好新时期艰苦奋斗和创业精神教育。

3、工作环境建设(15%)

工作(服务)环境及其卫生包干场所环境整洁、美观;争创岗位或窗口有明显的创建标牌,服务行业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创建服务规范和监督承诺措施。

4、业务工作(50%)

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名列系统或单位前茅。上岗时间按照要求着装,做到整洁规范,除特殊工种外,必须佩戴工号章,团员必须佩戴团徽。有业务技术精、带领集体争先创优的创建带头人。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比武、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攻关等“五小”活动。

5、共青团基础工作(10%)

团组织健全,基础工作扎实,号召力、战斗力强,扎实有效地开展以争创活动为重点的团工作,团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九、“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

有下列七项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核实,取消争创资格或强制撤销牌匾,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含团员有团纪处分);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抽查本岗位扣分的;

5、本集体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本集体成员中有赌博打架,服务行业中有与顾客吵架行为的;

7、不使用争创青年文明号工作手册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参评对象必须是申报参加创建工作一年以上的集体。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必须保持本级别“青年文明号”荣誉一年以上。

十一、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二、市“双争”委员会根据各系统、行业上报的材料,会同有关单位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我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三、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全市本年度“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四、基层单位可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要把表彰奖励纳入单位奖励体系,将“青年文明号”成员的工资、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十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六、实行 “青年文明号”档案制度。逐步完善“青年文明号”推荐、

4 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七、实行“青年文明号”挂牌制度。牌匾统一规范。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牌或旗帜,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实行“青年文明号”特约监察员。市“双争”领导小组将聘请特约监察员对“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要求提出考评意见。特约监察员由热心青年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新闻记者等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

十九、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考评由市“双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与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考核。对每次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荣誉称号。

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采取自行公示和市“双争”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市“双争”领导小组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公布于众,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集中公示由市“双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集中公示不少于7天,自行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意见,将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或有群众提出意见但调查后不属实的,将被正式命名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一、实行“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淘汰制,不搞终身制。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当地团组织向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报,经考核确定其能否保持。连续三年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不再保留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颁发纪念证书,进入新一轮争创,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牌匾。

5 二十

二、对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变化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如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人年龄低于35周岁等,颁发纪念证书,同时收回牌匾。

二十三、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范要求: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底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为黑色;

4、牌匾尺寸:480mm×300mm(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定);

5、费用:牌匾成本费一般应由被命名单位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各系统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下发后,如有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订、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市委。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017年3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共青团改革创新,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职业道德,展现职业文明,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集团公司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 创建目标:集团公司一线项目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打造精品工程;工厂制企业车间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制造一流产品;科研、教学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用知识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关部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主要目标是向基层提供卓越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集体中团组织健全,团的工作扎实有效,能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具有特色的活动;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每年3月,所属各单位团组织向集团团委申报当年度集团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各申报集体按要求上报当年度创号情况总结材料。集团团委在年底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所有申报集体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授予“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标兵单位”或“安徽建工集团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八条

集团团委在获得集团公司表彰的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建制稳定的青年集体申报市厅级、安徽省以及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集团公司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一般都不少于5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获得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集团公司团委将发文表彰,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十一条 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青年文明号集体适当奖励。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成员。推动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纳入单位重点培养对象,推动在发展党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骨干力量。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团委及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考核验收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团委。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团委不定期组织优秀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交流学习,对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争创事迹进行总结宣传,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基层团组织应积极拓展创建领域、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实现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争创期间,要在工作现场悬挂创建口号、张贴创建集体概况、创建目标、创建计划、相应制度等。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由集团公司团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七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注消其青年文明号资格,牌匾进入单位荣誉档案。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十八条 凡集团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集团公司团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集团公司。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施工、生产、设计、教学、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3.发生损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事件或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严厉批评警告,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维护管理好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及时向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报告,重新制作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2006-04-09

[字体:大 中 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省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我省广大青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和富裕安康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

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地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七条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八条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委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省委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第九条省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条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联合下发文件对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一条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第十二条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物质奖励、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五条省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省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了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城乡部。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我省的青年文明号分为省、市、县(市、区)三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第十九条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省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省委城乡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一条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长)×350mm(高),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长)×300mm(高)。

第二十二条省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四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五条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六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原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第二十八条省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的“标识图样”(网址:.cn)。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第二十九条“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的字体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6篇:公司“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公司“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实现“青年文明号”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华电榆天化#####政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取得突出业绩的青年集体(站、车间、班、组、队等)。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年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载体,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职业规范、岗位规范等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青年职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重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协调的原则,围绕公司重点工作任务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领导和政工、人资、生产、安监、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系统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长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司所属分厂应参照成立相应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开展、检查、考核、表彰和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评选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必备条件

(一)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不超过35周岁;

(二)所在单位团组织健全、团活动规范;

(三)申报年度保持连续安全生产,集体成员没有违法违纪现象。

第九条青年文明号创建氛围

(一)创建措施具体、创建目标、理念充分体现青年文明号特点、共青团特色;

(二)青年文明号活动台帐,资料齐全(包括文字、图片资料以及相关证书);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记青年文明号“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信用公约;

(四)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要有明显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标志(口号、标语、宣传画等),公开创建标准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青年文明号主题活动

(一)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以创新为手段,以创效为目标,围绕企业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经营发展、后勤保障等工作,开展“激扬青春、创业创新”合理化建议征集、“五小”活动和各类劳动竞赛等,发挥团员青年创新创效模范带头作用。

(二)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按照公司企业文化和文明单位建设要求,加强青年思想道德建设、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带头宣贯《华电宪章》和公司企业文化,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三)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成立“郭明义爱心团队”,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建立青年文明号QQ群、微博等方式,实现集体成员之间、青年文明号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增强团员

青年的诚信意识,发挥青年文明号的信用示范作用。全体成员了解本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过程,自觉兑现服务承诺,没有公众投诉。

第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工作业绩

(一)服务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职工素质在企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二)服务青年。加强青年典型的选树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企业需要和团员青年需求的青年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等各类活动,为青年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搭建舞台。

(三)形象良好。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创新精神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工作实绩得到职工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先进典型事迹在各类宣传媒体报道,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章评选与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评选一次“青年文明号”,并对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进行通报表彰,授予牌匾。

第十三条公司结合实际,每年评选表彰“青年文明号”。并择优推荐“青年文明号”参加#####团组织举办的“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对申报各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公司对荣获#####及以上级别的“青年文明号”按照同类级别先进集体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六条公司“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各级“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工作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分厂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健全完善“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监督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末位淘汰。公司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对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二十条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自动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工作现场悬挂。

(一)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二)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

(三)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一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撤销其称号,并摘除牌匾。

(一)有违法、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负面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

(四)“青年文明号”存在被举报、投诉等情况,且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实施后,如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17篇: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六、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七、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八、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一、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十二、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行业(系统)、各地区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四、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五、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六、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十

八、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全国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一、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560mm×350mm,市(地、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二、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三、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五、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二十六、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七、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八、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

3 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标识图样) 二十

九、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十、省部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

一、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 广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建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可以是某个青年集体(班、组、队),也可以是某个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5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取得突出的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工作扎实有效。

5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六、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七、对于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急(险、难)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青年集体,可简化申报程序,直接参加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评选。

八、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九、对已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

十、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一、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命名和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二、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十三、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下各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可享受本行业同级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同级先进个人待遇。

十四、各行业(系统)、各地区、各单位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

和锻炼机会。

十五、基层单位要制订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以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七、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广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全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广西区委青工部。各市、县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八、要坚持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加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要紧密结合实践,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6 十

九、全区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自治区、市、县(区)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二十一、广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全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广西区委青工部,办公和监督电话是0771-5853847。各地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十二、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 ;自治区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五、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六、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七、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一个基本条件;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建立了激励、约束并举的管理运行机制,确立了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岗位规范标准高于同行业、同岗位的一般规范要求;

4、在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5、完善基础工作,建立两牌两卡一台帐:参赛牌或荣誉牌、公告牌、胸卡或工作卡、服务卡、创号档案;

7 (1)参赛单位挂牌参赛,已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挂青年文明号牌匾; (2)公告牌上必须具有创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创建集体成员照片及姓名、创建内容、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其中监督电话为同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公告牌必须公布于墙上显著位置;

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单独公布服务承诺和特邀监督员;服务承诺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在人民群众最希望提供的问题上作出具体承诺;特邀监督员要从社会各界聘请;

(3)胸卡(或工作卡)上要贴有照片,公开姓名、编号;

(4)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正面是绿色‚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统一图案,背面要公开具有行业特色的服务内容或服务承诺,公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和地址;

(5)台帐即创号档案,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青年文明号(集体)简介、集体人员花名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创建措施、考核标准、承诺内容、年度创号工作总结、奖惩机制、意见登记处理、社会活动记录以及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相关措施和内容;

6、‚青年文明号‛带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有一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7、社会、经济、人才三方面效益明显,在青年集体中起到典范作用;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当地群众性活动,在本行业和所在地区公众形象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9、宣传力度大,每年在当地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累计不少于5次。

二十八、采取定期抽查和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九、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做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

2、负责人中年龄都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十、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三十

一、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8 三十

二、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三十

三、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授权,我区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以使用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活动经费

三十

四、广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办公室的经费来源:

1、各行业主管部门拨给专项经费;

2、申请政府拨款;

3、企业和社会捐助。

三十

五、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活动中的会议、表彰、宣传、考评、文印、通讯及其他日常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

六、市(厅)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

七、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广西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 南宁市“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落实共青团十三届二中全会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程战略发展规划》,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金融、公交、供销、内贸、税务、工商、旅游、粮食、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道、民航、电力、卫生、个体劳动者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七、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以实施‚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为突破口,开展信用教育,规范信用行为,公开信用承诺,加强信用监督,增强广大青年的信用意识,提高他们的信用道德素质,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集体在构建青年思想教育体系、现代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示范作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八、‚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党政群机关为40岁以下),负责人中至少

10 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质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的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形式多样、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九、‚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八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积极开展‚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优质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宣传力度大。每年在《南宁青年》或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累计不少于5次。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年进社区开展义务服务活动不少于6次。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十、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各系统团委必须按时向团市委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当年计划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集体和青年工程的名单和实施方案,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单位,一般不能参加评选,参赛考察时间在一年以上。

十一、被推荐材料必须是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团委共同考核推荐。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十二、每年3月份前后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根据各市属

11 行业主管部门和团委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南宁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十三、区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工作将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共同进行,最后统一以南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名义向上推荐。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四、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每年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南宁市‚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五、对南宁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六、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七、在全市性的奖励政策还未出台之前,各行业、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市‚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建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南宁市‚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对南宁市‚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基础管理,做到:有创建计划、有考核标准、有中途检查、有活动总结、有复审验收,保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十、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是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机关,下设秘书处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南宁市‚青年文明号‛要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监督电话牌(2612501)。

二十

一、‚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要按照‚六个一‛的要求统一规范‚青年文明号‛的形象,即做到一牌(参赛单位牌或‚青年文明号‛牌匾)、一匾(‚青年文明号‛公约牌匾)、—贴(服务卡及承诺放大招贴)、一标(三角台标)、一卡(服务卡)、—册(创建手册)。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悬挂全市统一的

12 ‚青年文明号‛竞赛活动参赛单位牌;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一般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制度公开,各种管理台帐分类健全。

二十

二、‚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号‛公约牌匾由团市委统一制作。

二十三、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级监察委员会,定期对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电话:2612501)

二十四、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

五、‚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全市‚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各行业、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南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奖杯。

二十六、如‚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年龄都超过35岁,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将给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二十七、南宁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二十八、撤消南宁市‚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与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至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二十九、南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经费来源:

1、各行业主管部门拨给专项经费;

2、申请政府拨款;

3、企业和社会捐助。

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活动的会议、表彰、宣传、考评、

13 文印、通记及其他日常工作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

一、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南宁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三十

二、各行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三十

三、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南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

三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

第18篇: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4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和谐宜居之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 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350mm。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十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机制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实行届期制,以自然年度为一届期。

十七、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明确退出机制,取消或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取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非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集体予以撤销称号、收回铜牌处理。

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

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9篇: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3:

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引导广大北京青年践行北京精神,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参照团中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程序

五、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青年文明号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一般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重视发挥青年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6.创建集体应做到“五好”,即组织建设好、服务管理好、人才培养好、业绩增长好、文化传承好。

六、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程序。

拟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应进行资格自查,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确定创建负责人,建立创建台帐,公布创建承诺和口号等,开展相应工作;

2.向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报备,及时更新和补充创建活动记录;

3.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批准,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由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管理;

4.开展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以创建促进集体青年岗位技能提升。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要进行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7天。

八、经过批准的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创建过程,经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是否创建成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采取总量控制的原则。

1.创建成功,即获得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进行授牌;

2.未被认定创建成功的,可继续参与创建,原创建资格仍予保留;

3.创建过程中集体产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核定予以撤销创建资格,需整改后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九、为便于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北京属地内由各行业系统认定(评选)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及时报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对创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并通过认定的集体,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下发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350mm。

十一、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十二、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应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三、创建集体所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级别青年文明号的命名表彰,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可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五、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及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管理单位组成。

十六、建立健全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十七、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成立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区、县、局、总公司等可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应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因自然条件取消称号者,不可悬挂牌匾,但可留存作为纪念;被撤销称号者应向发牌机关交回牌匾。

十九、对全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挂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

十、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单位撤销或合并以后,原集体不复存在。

二十一、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二十二、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二十

三、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等的制作;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创建认定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北京市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0篇: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湖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是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联合同级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的专用名称,其它行业、系统和部门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3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注重发挥青年作用,根椐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省级青年文明号;

7、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创建集体联系1个社区(村)和1个非公有制企业或新社会组织,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文明共建等活动,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基层团的工作,服务青年成长发展,工作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市州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方可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六条 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占比例需达到50%;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名单,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第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具体程序为:

1、申报创建单位: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在本系统(行业)、本地区有关单位中选取一批符合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条件的青年集体,作为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向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申报创建。原则上,市州组委会不应申报行业(系统)所属单位;如确有必要申报的,必须

征得省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基层创建单位,必须征得该青年集体所在地市、州级团组织同意。

上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继续创建下一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的,不需另行申报创建。

2、开展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按照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负责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办,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适时对创建工作进行抽查。

3、启动评选: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根椐各系统(行业)、各地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制定评选方案,按照少于创建单位数确定各系统(行业)、各地区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名额,经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开展本届次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

4、组织推报:各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团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在本系统(行业)、本地区评选届期之初已申报创建单位中择优推报省级青年文明号参评集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向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推报参评。

5、组织考评:考评工作由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被确定为候选单位的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做到投诉有核实、有结果、有回音,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省级杰出青年文明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两届内获得过省级青年文明号,并能一直保持荣誉;

2、事迹特别突出、工作业绩一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各项工作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扎实开展联系社区(村)、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工作,成效特别明显。

省级杰出青年文明号和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程序相同。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文件表彰,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将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将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三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共青团湖北省委与系统(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对全省各地、各系统(行业)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应参照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届次制,评选表彰当届有效,不永久保留荣誉。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所获青年文明号牌匾。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和创建集体中的团员青年,除特殊工作要求以外,应佩戴团徽上岗。

第十八条 坚持“谁评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以相应成员单位为主进行监管,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团组织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左上角注明“××年度”(杰出青年文明号牌匾左上角注明“××年度杰出”),字体为黑体字;中间为“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右下角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州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回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应认真保管好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青年文明号网站等。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和评选工作。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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