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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5号文件(小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2007]5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沈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提出的三大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制定和发布《沈阳市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二、市政府每年设立4000万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单位。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房租补贴、投资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及成果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四、简化审批程序。属市级或市以下审批事项并需要现场勘验的,在公示期满、听证会通过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批;对不需要现场勘验的,全部变承诺审批为即办即批。属省级以上审批事项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企业办理申办手续,受理申办文件材料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报省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申办企业提交文件材料齐备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付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六、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按15%税率征收。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七、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各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向文化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文化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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